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45號
PCDV,90,重訴,345,200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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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代收人  朱鴻民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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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