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解樹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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