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80號
KSDV,102,重訴,180,201403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李銘松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智仁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被   告 劉瑩筠(即劉慧玲)
訴訟代理人 盧宥霖律師
被   告 黃秀完(林安順之繼承人)
      林煒程(林安順之繼承人)
      林湘晴(林安順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1/1頁


參考資料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