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 告 李銘松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被 告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智仁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被 告 劉瑩筠(即劉慧玲)訴訟代理人 盧宥霖律師被 告 黃秀完(林安順之繼承人) 林煒程(林安順之繼承人) 林湘晴(林安順之繼承人)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