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79號
KSDV,102,訴,879,2014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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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代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伍麗梅間102 年度訴字第879 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5,
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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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