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代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伍麗梅間102 年度訴字第879 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5,
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