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文件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97號
KSDV,102,訴,2197,2014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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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包存亨 
相 對 人 高雄市前鋒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彩芬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閱覽文件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主旨略以:本件判決本院漏未就原告請求被告提供自民 國97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之高雄市前鋒西社區 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 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 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等部分為判決,爰聲請補充判 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經查,本件判決關於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本院於主文及 理由中均已說明,除於主文第1 項所准許之部分外,其餘之 其他文件、資料及帳目,原告之主張及請求,不足採信,應 予駁回,並於主文第2 項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是本件之 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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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