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汽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81號
PCDV,90,訴,81,2001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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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乙○○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二人應於右列庭期提出收當車號DP─七○○一號自用小客車之收當登記簿 及已報當地警察機關之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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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