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庚○
乙○○
辛○○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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