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周庭甄
即債務人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周美玲
債 權 人 周金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人壽保險契約價值準備金,合計新台幣 249,530 元,業經本院命解繳該保險契約價值準備金到院, 並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公告 並送達全體當事人在案,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明細表、資產表、分配表等在卷可憑,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 產業經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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