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1號
KSDV,101,重訴,191,2014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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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謝惠夙
原   告 謝蕙玲
原   告 蕭虹
原   告 劉麗芬
原   告 林毅真
原   告 黃疇穎
上二人
承當訴訟人 邱俊源
原   告 林秀慧
原   告 陳秀芬
原   告 王美芳
原   告 林傳偉
原   告 蘇順進
原   告 吳葉龍
原   告 朱雯娟
原   告 陳勇全
原   告 翁明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被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被   告 吳淑芬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朱淑娟律師
      陳正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謝惠夙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一點零六,餘由原告負擔,其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應供擔保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各以附表二所示應給付各



原告之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屋)為被告泛喬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喬公司)委託被告新泉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泉營造公司)營造,並由被告吳 淑芬設計監造。原告乃分別於民國95、96年間向被告 泛喬公司購買並陸續入住,詎系爭房屋不僅有漏水、 壁癌等瑕疵,甚至98年「八八風災」時,產生雨水自 建物前方滲入屋內,直洩至「建物後方」形成小水窪 之情形,經原告於99年1 月請求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 進行「建築物傾斜安全鑑定及修復鑑定」(下稱系爭 鑑定報告書),竟發現系爭房屋於興建過程中,被告 竟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就系爭房屋坐落之山坡地基地 進行地下鑽探及地基調查報告,以申請建築執照及雜 項執照,且未待斜坡回填土方夯實,即著手興建系爭 房屋,致系爭房屋於施工過程中,因建物自身重量增 加,回填土方陸續壓緊,而每層結構體組模時再陸續 校正為水平(即一邊興建,一邊修正水平),導致同 一房屋內,樓層越高,傾斜率越小之現象,可見被告 泛喬公司於興建系爭房屋時,即已得知該前、後傾斜 之情形,並致系爭房屋完工後即產生各種瑕疵,被告 泛喬公司明知系爭房屋具有瑕疵,卻於原告買受系爭 房屋時故意不告知原告,被告泛喬公司應對原告負瑕 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於興建系爭房屋時,違 反刑法第193 條、建築法第13條、第39條、第60條及 第70條等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其等對原告自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消保法)第7 條第1 、3 項之規定,出售安全上具 有疑慮之系爭房屋予原告,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原告爰依消保法第7 條第1 、3 項、民 法第191 條之1 、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第1 項 之規定先位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謝惠 夙、謝蕙玲各2,128,629 元,原告蕭虹2,857,258 萬 元,原告劉麗芬3,376,822 元,原告林毅真邱俊源 各1,852,215 元,原告林秀慧2,908,263 元,原告陳 秀芬3,850,493 元,原告王美芳4,579,039 元,原告 林傳偉5,102,523 元,原告蘇順進2,588,110 元,原 告吳葉龍2,588,644 元,原告朱雯娟4,316,804 元



, 原告陳勇全4,767,682 元,原告翁明河4,322,957 元(即附表二所載),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系爭土地之地盤仍不穩固,故有進行『地盤固化』工 程之必要:
1.由原告等人委託湯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湯城 公司)持續監測追蹤「傾度管」數據變化,經湯城 公司於102 年12月5 日之最新監測報告二、結論與 建議指出:「1.由於102 年5 月~102年12月期間有 數次大雨、豪雨及豪大雨之紀錄,因此本次量測值 與前次量測值之變化趨勢有所變化,由變化趨勢研 判:本建物所在地層於A 向之變化趨勢不大,在B 向有由原先朝對面側往建築物後方側變化之趨勢( 此與前三次量測所得之變化趨勢不同)。」等語, 復觀上揭監測報告之量測曲線圖,均可證明『系爭 土地之地盤不穩固』、『系爭土地地盤沈陷係不均 勻沈陷,且呈現不確定沈陷方向變化之趨勢』等事 實,只要有大雨、豪雨、或豪大雨之降水,即可能 造成地盤持續產生不確定之變化、傾斜,導致坐落 於系爭土地上之『房屋』亦隨地盤傾斜、變化而持 續處於不安定之狀態,又因地盤係『不均勻沈陷』 之緣故,如不進行『地盤固化工程』,則原告之生 命、財產安全隨時暴露於危險之中!
2.且查原告於100 年8 月8 日民事起訴狀附件二高雄 市土木技師公會99年3 月24日鑑定報告第四頁九、 鑑定結果(一)安全鑑定(1 )即已載明:「鑑定 標的物經檢測後,發現其最大傾斜率為1/56至1/95 之間,平均值為1/70。」等語。又被告於100 年10 月28日民事答辯(一)狀被證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99 年8月23日鑑定報告第四頁九、鑑定結果(七) 亦載明:「2.各標的物外觀△/H傾斜率如下:…鑑 定標的物(268 號)…側向傾斜率為0.572/100>1/2 00、鑑定標的物(270 號)…側向傾斜率為0.639/1 00>1 /200 、鑑定標的物(272 號)…側向傾斜率 為0.741 /100>1/200。(其中鑑定標的物258 號漏 載,其側向傾斜率為0.605/100>1/200 )」等語。 台南土木技師公會於102 年7 月18日鑑定報告第三 頁亦製作表1 比較台南土木技師公會該次測量與99 年8 月建築師公會之外觀直立面測量結果,由表1



可見240 號、250 號、252 號、256 號、258 號、 268 號、270 號、272 號之房屋外觀直立面最大傾 斜率,102 年7 月測量結果均較99年8 月測量時更 為惡化。此外本案鑑定人台南土木技師公會鄭明昌 技師於本院102 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亦證稱:「( 法官問:系爭房地是否有4 戶沒有超過200 分之1 ?)證人鄭明昌答:依垂直測量有4 戶沒有超過, 但依照樑底測量的話13戶全部都超過200 分之1 。 」、「根據現場垂直測量結果,…另外4 戶依照99 年建築師測量結果有增加…。」等語,均可證明自 99年迄今3 年餘,系爭建物有持續傾斜、地盤持續 沈陷之情形。
3.觀諸上揭『不同』鑑定報告,自99年3 月至102 年7 月間之鑑定結果,已足證明系爭房屋確實有持續傾 斜之情形,此復有高雄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下稱大 地公會)101 年6 月29日鑑定報告及訴外人湯城公 司依大地公會埋設之傾度管持續追蹤之101 年11 月 地盤改良評估報告書、102 年12月監測報告可資證 明。
4.復由證二之照片可證,系爭建物傾斜情形嚴重,建 物間之屋簷『已相接臨』,於此情形下,如發生地 震、豪雨,輕則屋簷瓦片掉落,嚴重則影響系爭建 物結構安全,故系爭房地確有進行地盤固化工程、 加強地盤強度之必要,以免地盤不均勻沈陷情形持 續惡化,導致坐落其上之房屋及居住該房屋內之住 戶生命、財產安全持續處於危險狀態而受到威脅! (三)茲就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02 年12月24日鑑定報告表 示意見如下:
1.該鑑定報告十一、鑑定結果雖載稱:「本次傾斜測 量(詳附件四)與4 月22日現場會勘施作之傾斜測 量結果,經比對後無明顯變化。」云云。惟查,台 南土木技師公會前次現場會勘之日期為102 年4 月 22 日 ,於『短短數月間』進行『第二次』現場會 勘測量,鑑定結果如呈現『明顯變化』,則原告等 人豈敢繼續居住於系爭建物內?復由證一之傾度管 監測資料及證人湯永州於102 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 之證詞可證,系爭建物結構為『獨立基腳』,且其 坐落地盤迄今仍處於不均勻沈陷、不穩固之狀態, 只要氣候出現大雨、豪雨、或豪大雨之降水,甚至 地震,均可能造成地盤持續產生不確定之變化、傾



斜,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上揭鑑定報告結論『並未 』針對系爭建物坐落之『地盤安全性』加以評估, 僅判斷『短短數月間』系爭建物有無持續傾斜,其 鑑定結果實不足採為判斷本案系爭房地有無施作『 地盤固化』工程之依據。
2.依證人湯永州許引絃於本院102 年11月26日之證 詞可知,欲觀測『建物是否傾斜』最適宜之儀器為 『傾度銅盤』,且需與傾度管一同監測地盤及建物 之變化,本件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並非使用傾度銅 盤監測系爭建物是否持續傾斜,僅於短短數月間進 行二次現場會勘,即做出「無明顯變化」之結論, 惟因其會勘使用之測量、鑑定方法並不妥適,且非 觀察系爭建物傾斜數據之長期變化,僅擷取短短數 月間之二次數據作為比較,故其鑑定結果實不足採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除了傾度管,有無更 適合測量建物是否傾斜的儀器?)證人湯永州答: 傾度銅盤。」、「(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傾度銅盤 是裝設在牆面上,而你所用傾度管是裝設在土壤中 ,為何當時沒有採用傾度盤裝設建物正下方?)證 人湯永州答:本件我是鑑定地盤,而非針對建築物 傾斜的修復或扶正。」、「(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觀測建物基地地盤移動,大地公會以傾度管是否是 通用的方式?一般會使用傾度管或傾斜儀?)證人 許引絃答:如果針對地盤移動會用傾度管,該案因 為上面有建物,會考量除了傾度管觀察地盤有無移 動外,會在建物上面加裝傾度盤,觀察如果地盤變 動建物是否也會相對的移動,以作相互佐證。」】 。
3.有關證人湯永州於上揭程序之證詞部分:
由證人湯永州於上揭程序之證詞可知,解讀傾度管 觀測之數據後,發現系爭建物所在之地盤因係『回 填土』,土層軟弱而處於不穩固、持續不均勻沈陷 之狀態,為維護住戶之生命、財產安全,有改良地 盤,實施『地盤固化工程』之必要,且因為系爭建 物均為雙併建築,故施作地盤改良時,應以兩戶為 一個單位,以免施工後地盤受力程度不同,導致建 築物之共用牆面裂開,又縱使施作『地盤固化工程 』後,因系爭房地坐落於體質欠佳之山坡地上,仍 有『持續監測』傾度管數據,以判斷系爭房地之地 盤『是否確已穩固』之必要,且證人亦指出依大地



公會101 年6 月29日鑑定報告調查結果,系爭建物 所在之地層為回填土,為導致地盤不均勻沈陷之主 要原因(詳原告101 年8 月14日民事準備書狀附件 第19、20頁岩心相片、第24頁地層剖面圖),再者 ,證人亦表明其為經國家考試具有專業執照之技師 ,大地公會亦為中立之鑑定機關,故其所出具或受 委託製作之鑑定報告必會本其專業為客觀公正判斷 ,被告質疑其客觀、公正性,實無所據。而證人湯 永州之證詞【「(法官問:『地層固化法』是否是 較簡便、省錢的方式?)證人湯永州答:地盤評估 是建議每戶地盤以下四米土層作固化、改良,四米 以下房子重量傳遞影響很小,所以只要針對四米地 方作強度改良,日後就不會有嚴重的傾斜,這樣是 比較省的方式。」、「(法官問:為何鑑價估算以 兩戶為單位?)證人湯永洲答:現場是每兩戶連在 一起,兩間房子中間有三個共用的基礎,建議兩戶 一起施工比較安全,若只作其中一戶另一戶繼續沉 陷,則中間的強化有可能慢慢裂開。」、「(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鑑定報告中參考傾度管觀測資料, 目前呈現的結果是否表示系爭房地還有發生持續的 沉陷?)證人湯永州答:土中傾度管是在土壤中打 某個深度的管子,如果管子所在地盤會變化,管子 就會產生變化,目前測量到今年五月的資料,地盤 都有在動,量或多或少,今年雨量比較少,變化量 就比較少。」、「(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系爭房地 持續沉陷,若不作地盤固化改良是否會對住戶生命 財產安全造成危害?)證人湯永州答:如果不作地 盤改良,不均勻沉陷可能會繼續產生,產生時房屋 結構體安全性有所改變,人住在裡面若遇到正常情 況可以承受的地震或大雨時,地盤不穩固、基礎不 好的話,對住戶的生命安全多少會有影響。」、「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前後所製作的鑑定報告, 是否會因為同樣擔任鑑定人,而造成你製作這份報 告的專業性或公正性受到質疑?)證人湯永州答: 技師公會是第三公正人,且技師也是經由高考考上 ,我們不會拿技師的執照來開玩笑。」、「(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原告在訴訟中要求被告負擔持續未 來長期傾度管觀測,你是否建議施作『地層固化法 』之後還持續要作?原因為何?)證人湯永州答: 傾度管觀測用意在預警,房子所在的地盤固化之後



按照現況應該不會再有不均勻的沉陷,但系爭房子 是在山坡地上面,山坡地地盤不好,即使經過強化 ,還是建議有相當時間作後續的追蹤,對後續的地 盤變化才能有掌握住戶住起來較安心,時間建議起 碼要二到四年讓變化曲線出來,才有辦法研判變化 趨勢,預警用意在了解山坡地地盤固化完之後是不 是有不一樣的變化,這些要長時間從觀測曲線去知 道變化趨勢,如果都已經穩定,後續結構也是比較 安全沒有問題。」、「(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系爭 房地你認為是否適合扶正工程?)證人湯永州答: 系爭房地是兩棟連在一起,扶正工法要扶的話有困 難度,兩棟傾斜不一樣,如果沒有作地盤改良,要 扶正的話,A 棟傾斜若比B 棟嚴重,A 棟扶正的力 量要比較大、B 棟比較少,兩個力量不平均對併在 一起的房子結構不建議這麼做。」、「(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你剛說本件建議作『地層固化法』,這 樣建議的原因是否因報告結論『鑑定標的物所在地 盤有往社區大門側及往鑑定標的物對面側移動變化 之趨勢』而來?)證人湯永州答:不是,而是因為 它的地層如同第一份大地公會報告,它所在地盤是 軟弱的,都是回填土,就會產生不均勻沉陷,地盤 改良是依據那份報告作的,傾度管結論是輔助,很 明顯知道這地盤有在變動,證明這個地盤是軟弱的 ,這是個預警,觀測到這個地盤在動,如果地盤軟 弱不去改善,以後還是會繼續滑動。」、「(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101 年6 月第一份報告的鑑定結論 『所在地盤有不均勻沉陷狀況』、102 年8 月20 日 第二份報告鑑定結論所在地盤移動情形要作地盤固 化,第一份報告鑑定結論不均勻沉陷之依據為何? )證人湯永州答:依據第一份報告,地盤是軟弱的 ,房子坐在軟弱地盤,它是獨立基腳,一個一個腳 的話九個基腳如同九根筷子插在沙地上面,承受是 一個點的重量,不像大樓茷式基腳是盤子壓在地上 的均勻沉陷,系爭房地是九個基腳坐在軟弱的土地 上,每個受力研判起來兩個房子是不均勻沉陷,所 以是土層軟弱造成不均勻沉陷的現象。」、「(被 告訴訟代理人問:所謂土層軟弱是何意?)證人湯 永洲答:土層是砂土層,研判方式從鑽探時有個 SPDN值,另外做實驗做出來研判它的砂層是堅硬或 軟弱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土層指的是



建物正下方或旁邊的土層?)證人湯永洲答:正下 方,當初鑽探時在建物前、後面各鑽一個洞。」、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按照你鑑定結論,建物正 下方並沒有水泥?)證人湯永州答:從鑽探報告看 起來在剛開始鑽下去有個回填層PC層,車庫的話要 鋪PC磚,那邊有很薄的一層幾公分的PC層有水泥, 下面的話有部分鑽到混凝土塊,其他的話就是一些 土跟樹枝。」、「(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101 年8 月14日鑑定報告附件)水泥大概有幾公分?) 證人湯永洲答:這份報告附件五翻過來第一頁,是 我剛提到258 號車庫跟後花園各鑽一孔,第二孔B-1 是在車庫,車庫的地層描述0 到0.5 公尺是磚塊礫 石混凝土,其他下面看到沒有水泥塊,B2後花園也 沒有水泥塊,但在5.1 到8.7 公尺有看到樹枝。」 、「(被告訴訟代理問:你鑽的位置為車庫及後花 園,並非建物的正下方?)證人湯永洲答:不可能 進去建物裡面鑽孔下去。」、「(被告訴訟代理人 問:(提示鑑定報告第10、11頁)你鑽孔的地方不 是房子正下方,而是房子前面跟後面,你是否知道 系爭建物前面的車庫跟後花園為軟式鋪面?)證人 湯永州答:知道。前面車庫有鋪磚,鑽探到0.5 公 尺就是這些材料,後面不是軟式鋪面,而是回填土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即是車庫人行 磚下面為軟式鋪面,一般的砂跟土,後花園就是土 ?)證人湯永洲答:是。」、「(被告訴訟代理人 問:軟式鋪面是否會因為車輛、人、動物在上面移 動或地下水季節變化水位高低,土會不會移動?) 證人湯永州答:『這邊沒有地下水』,車輛夠重在 上面移動會有些許沉陷,人、動物的移動對沉陷量 沒有很大影響。」、「(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這樣 的位移量有無可能因剛剛所講的車輛、人、動物移 動或植物根生長所造成的?)證人湯永洲答:這支 管埋20公尺,車子影響不會太深,變化量最大是在 管口部分,另外地表下三到七米都有變化,相當一 到兩層樓的高度,若不是地盤變動不會有這麼大變 化,車子重量不會傳遞這麼深,那邊也只有矮樹跟 草皮。」、「(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這樣移動量是 否完全排除剛剛所述情況?)證人湯永洲答:管口 位移量會比較大,是否有人踢到我們不會採信,現 在要看的是地表下三到七米,這地方是人或動物重



量傳遞不到的,觀測是一個預警,看它往哪邊變化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就曲線圖看來為何 有時往左有時往右的狀況?)證人湯永州答:若雨 下比較小,地盤就滑動比較少,土壤會回彈,今天 看到量都是1 、2mm ,又會稍微回復回來,所以會 有左右的變化。雨水滲入土壤時會造成土壤軟弱, 下面砂層砂跟砂有孔,雨水下下來造成重量增加孔 隙變小,變小就產生沉陷跟變位的狀況。」、「(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意思是說房子往後傾斜跟你 鑑定出來地盤往前滑動是符合的?)證人湯永州答 :基本上可以這麼說。」、「(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照你的鑑定結論『建築物所在地盤往大門跟對面 建物移動趨勢』,這樣建築物本身的傾斜會越來越 嚴重還是會慢慢被扶正?)證人湯永州答:該地盤 是不均勻的地盤,現在鑑測起來是往下方及對面傾 斜沒錯,但因是不均勻地盤加上外力比如下雨等等 ,沒辦法確定以後是否會被扶正。」、「(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依照從建物蓋好到現在的傾斜趨勢, 繼續沉陷為何不是造成更嚴重的傾斜?)證人湯永 州答:房子一共有九個基腳,住戶住在上面因為裝 潢不同,每戶的載重無法評估,每個人生活習慣導 致房子載重些許變化,變化傳遞到基腳再傳遞到土 層,房子後續如何傾斜沒有辦法評估,就目前狀況 鑽探出來資料,土層這麼軟弱又繼續承受上面這些 載重,則不均勻沉陷的狀況應該會持續,持續下去 房子的傾斜就會不一樣。」、「(法官問:若採『 地層固化法』之後就不會持續傾斜?是否是一勞永 逸的方法?建物外觀看起來是否還有傾斜?)證人 湯永洲答:建議還是要監測,本案是針對地盤強度 作改良,不是扶正,地盤改良之後可以讓不均勻沉 陷趨勢變小,房子結構比較安全,沒扶正的話房子 還是依照現況傾斜。」、「(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沒作這個SPDN 值 數據,為何會判斷土壤是軟弱的 ?)證人湯永州答:軟弱土壤部分有作一般物理性 試驗,也有研析相片作為佐證。】等語可證。
4.有關證人鄭明昌於上揭程序之證詞部分:
由證人鄭明昌之證詞可知,系爭建物13戶之樑底傾 斜率全部超過1/200 ,甚至因為施工瑕疵、誤差, 出現有幾戶比較高的樓層樑底傾斜度反而較大等不 可思議之情形,而『非工程性補償費』係因房屋傾



斜到某個程度造成「住戶不適」,只要傾斜率超過 1/200 但不大於1/40的房子,合理上都要給予補償 ,『跟修復費用無關』,除非將房屋扶正,直立後 就沒有非工程性補償費的問題,扶正之前建議還是 要給補償費,亦即只要系爭建物『目前傾斜情況』 無法改善,無法達到水平是平的、垂直是直的即屬 有瑕疵,一般工程鑑定就會提供『非工程性補償費 』作為補償,又『非工程性補償費』之計算,因本 案出現較特殊之『不均勻沉陷』,致每層樓之樑底 傾斜程度均有不同,但因「一樓傾斜率」對結構安 全影響最劇,如一樓之傾斜率最大,則以一樓傾斜 率作為計算『非工程性補償費』之依據,但如純粹 以一樓傾斜率作為『非工程性補償費』之依據,對 於上面樓層傾斜率高於一樓之不可思議情形無法給 予合理交代,故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02 年7 月18 日鑑定報告始建議應以附件九之「方式二」計算『 非工程性補償費』,並採方式一、方式二其中較高 之費用,作為合理補償原告之『非工程性補償費』 計算標準,且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上揭鑑定報告計 算之『修復費用』,係為改善原告居住於系爭建物 內,因『地面傾斜』導致住戶居住時之種種不便、 不適,故針對要改善『地面傾斜』所評估的費用, 而改善方式就是設法整平地坪,整平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將地坪鋪面打掉重作,第二種是像目前有 幾戶是用木地板,若木地板傾斜也要打掉重作,等 於是一個鋪面,讓住戶在水平面上活動,『修復費 用』係針對系爭建物內部整平之部分,與『非工程 性補償』、『地盤固化工程』之費用均無關。且就 系爭建物所在之地盤是否有進行『地盤固化工程』 之必要,證人鄭明昌亦表示尊重證人湯永州其專業 判斷,故依證人湯永州之判斷『地盤固化工程』之 施作仍有其必要性。惟證人鄭明昌於上揭程序雖另 證稱:「根據現場垂直測量結果,目前9 戶算是沒 有傾斜,在個人判斷完工到現在已經處於穩定的狀 態。」云云,惟由上揭一、二、三、之論述可知, 系爭地盤確有持續不均勻沈陷之現象,故證人鄭明 昌此部分之證詞顯不可採。又依其證詞【「(法官 問:系爭房屋有無超過1/40傾斜率?)證人鄭明昌 答:沒有。鑑定時有分兩個部分,第一是針對外觀 垂直度作量測,第二是住戶反應他們樑底傾斜率非



常大,所以我們又補充了樑底測量,從垂直測量最 大傾斜率是1/111 ,按照附件九之1 各樓層傾斜率 以樑底來測最大傾斜率是1/56分,二樓達到1/56 的 是258 號,其次1/65在256 號。第四頁表二測量結 果是為了估算地坪裝修整平的費用,樑底才是計算 非工程性補償費用。一樓是測一樓頂的樑底,一直 往上推。」、「(法官問:系爭房地是否有4 戶沒 有超過1/200 ?)證人鄭明昌答:依垂直測量有4戶 沒有超過,但依照樑底測量的話13戶全部都超過1/2 00。」、「(法官問:(提示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報告)你的鑑定報告是否即是依照樑底測量預 估修復費用?)證人鄭明昌答:是。」、「(法官 問:若依照湯技師建議的『地層固化法』,有何意 見?)證人鄭明昌答:『地層固化法』屬於將地層 穩定,我建議的屬於上部結構傾斜所作的補償費用 ,不是處理費用。」、「(法官問:鑑定報告中附 表的修復費用為何?)證人鄭明昌答:當初法院問 說如果有傾斜的話如何處理,如果地面傾斜人居住 上面不舒服,這種情形要估費用改善,就是設法整 平地坪,整平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要將地坪鋪面 打掉重作,第二種是像目前這幾戶是用木地板,若 木地板傾斜也要打掉重作,等於是一個鋪面,讓住 戶在水平面上活動,修復費用即是針對房子內部整 平的部分。」、「(法官問:非工程性補償費用為 何?)證人鄭明昌答:是房子目前傾斜無法改善時 的合理補償費用給住戶。」、「(法官問:如果住 戶整修之後是否就沒有非工程補償費?)證人鄭明 昌答:地面整平是為滿足住戶生活需求,非工程性 補償費是因房屋傾斜到某個程度造成住戶不適,只 要傾斜率超過1/200 但不大於1/40 的 房子,合理 上都要給補償,跟修復費用無關,除非將房屋扶正 ,直立後就沒有非工程性補償費的問題,扶正之前 建議還是要給補償費。」、「(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依照你的鑑定報告,鑑定結果是否所有房子傾斜 方向都相同?)證人鄭明昌答:都是向背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會這樣傾斜的原因為何? )證人鄭明昌答:根據現場垂直測量結果,目前9 戶算是沒有傾斜,在個人判斷完工到現在已經處於 穩定的狀態,至於樑底的傾斜度我們高度懷疑是當 初施工填土土壤沒有夯實,造成承載力沒有預期的



足夠,載重加上去之後就會往後面下陷,且從測量 結果發現,每個樓層樑底傾斜度逐層遞減,也就是 一樓剛建時、完成加載以後會往後面不均勻下陷, 第二層再加又增加下陷度,所以一樓累積比較多傾 斜度,往上逐漸遞減,至於從垂直測量觀察結果, 其中9 戶處於沒有下陷狀態,從完工到現在應該處 於穩定,另外4 戶依照99年建築師測量結果有增加 ,那幾戶的話情形就不確定。」、「(原告訴訟代 理人問:你提到系爭房地施工時回填土沒有均勻夯 實導致房屋傾斜,照你所述,回填過程這樣的土層 是否是同樣的性質?)證人鄭明昌答:土壤變化度 非常大,變異性很高。」、「(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依照全部13戶的測量,是否能確認土層已經穩固 不再變化?)證人鄭明昌答:其中9戶 從99年到現 在量測都是同樣結果,有較高度信心已經穩定,至 於後面4 戶因為整個基地變化不一致,當初地質鑽 探只是針對點,每個地方分佈的點是屬於填土不是 自然形成,填土夯實程度不同,每個地方承載度就 有不同變化。」、「(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認 為有施作『地層固化法』的必要?)證人鄭明昌答 :尊重湯技師的專業。」、「(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鑑定報告中附件九有提到方式一及方式二分別計 算,方式一是從一樓樑底作測量,方式二是分別各 個樓層樑底測量加總,為何後來建議補償費用會認 為取比較高的數額,而非以固定的標準?)證人鄭 明昌答:傾斜測量是以垂直度為準,如果無法測量 垂直度時才以樑底相對高層差造成傾斜率作為輔助 ,本案有垂直測量的結果,原則應以垂直測量為依 據,但我們考量事實上每個房屋樑底的高層差,就 是從一樓測二樓的樑底,有傾斜度的話會直接反應 在二樓頂的樓面,這事實上是存在的,為了公平起 見應給予合理的補償,依照現場觀測結果,樑底傾 斜是逐層遞減,從一樓累積傾斜度,但每一層施工 時工人會把模板釘平,釘平灌漿載重加了以後就傾 斜,所以累積起來越底層傾斜最多,所以以最底層 樓面作為預計是合理的替代方式,但有幾戶比較高 的樓層樑底傾斜度反而較大,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應是施工誤差造成的結果,後來為了反應這個事 實,所以以第二種方式以每個樓層各別計算其傾斜 的非工程性補償費,算是對上面住戶傾斜度比較大



的補償,再從這裡面挑住戶有利的取大值。」、「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從這個表看起來一樓部分幾 乎傾斜率小於1/200 ?)證人鄭明昌答:一樓沒辦 法量,一樓地面如果有不均勻沉陷,施工很容易處 理掉,用粉刷方式整平,但二樓就不行,以系爭房 屋來講前後高差可以達到15到20公分,用粉刷方式 整平後面樑的厚度就會高出20公分,一般不容易這 樣做,尤其樑底更難做,樑底無法一次抹這麼厚的 厚度上去,所以沒辦法修,但是一樓可以直接用水 泥砂漿或混凝土整平,所以我們是從二樓開始量, 方式一是指二樓的部分,我們是以二樓代表一樓, 一樓的柱跟二樓的樑形成一個構架式一起灌漿的, 灌漿完不均勻沉陷而傾斜是一體的,二樓樑底來代 表一樓的傾斜度。」、「(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非 工程性補償的目的是因為房屋傾斜補償住戶,補償 費用目的是否即代表房屋價值有所減損?)證人鄭 明昌答:算是,若建屋無法達到水平是平的、垂直 是直的,即有瑕疵,沒辦法改善的話,一般工程鑑 定就會提供非工程性補償費作為補償。」、「(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本件房屋是否建議以扶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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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湯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