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80號
KSDM,99,訴,280,2014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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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0、1336號
               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徵豪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蔡素碧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袁敏欽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盧穩任
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被   告 洪文井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謝宜靜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吳宗達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詹永洋
選任辯護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趙世清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傅績欽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秦德進律師
被   告 陳國庸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張兆君
選任辯護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謝勝宇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吳瑞欽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張簡煥叡(原名張簡謙宇)
選任辯護人 周俊源律師
被   告 李麗桂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鄭吉和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徐慶勳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律師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張燕合
選任辯護人 劉豐州律師
      曾瓊瑤律師
被   告 賴壽春
      林雪貞
      林啟明
      傅淑玢
      王淑芳
      楊達成
      邱春旗
      吳宏明
      林慶昇
      陳盈錞
      沈志憲
      余杏純
      廖昭坤
      李明遠
上開十四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馮子石
被   告 林志生
選任辯護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黃正昆
      范師旗
上二人共同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張其發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翁文欽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謝銀旺
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陳素貞
選任辯護人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素碧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楊慈音(歿)
代 理 人 蔡素碧
被   告 宏懋有限公司(原名皇羽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敏欽
被   告 聯富企業社 
代 表 人 謝宜靜
被   告 柏凱企業社
代 表 人 詹永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11458、11459、20234、21042、33876 號)、追加起
訴(97年度偵字第33876號、100年度偵字第8730號)、及移送併
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8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徵豪犯如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㈨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㈨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蔡素碧犯如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㈢袁敏欽犯如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㈣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㈣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㈣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㈣盧穩任犯如附表甲編號4「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4「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洪文井犯如附表甲編號5「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5「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㈥謝宜靜犯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㈦吳宗達犯如附表甲編號7「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7「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詹永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世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㈩傅績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陳國庸張兆君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8「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8「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9「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9「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宏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 ㈡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 ㈡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㈢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柒拾伍萬元。
聯富企業社犯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 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 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柏凱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李麗桂鄭吉和、徐慶勳、賴壽 春、張燕合林雪貞林啟明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 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純廖昭坤馮子石李明遠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陳素貞均無罪。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甲、概論:
一、㈠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 績欽、陳素貞(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部分無罪,理由容 下述)、莊崇淇、鄭易地、陳奇文、江金剛、武恆榮(以上 5 人所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本院另行判決)分別為附表 乙所示公司之負責人、職員(任職公司、職務、判決情形詳 如附表乙);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迅新公司)、開 卷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開卷公司)、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下簡稱高波公司)、宏懋有限公司(下簡稱宏懋公司,原名 皇羽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 月14日更名,原皇羽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為魏徵豪)、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以上 6 家公司於本件判決內論述)、錡錄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 錡錄公司,非本件起訴之公司)、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下 簡稱生之道公司,以下7 家公司已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 瑞富企業社、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奕來公司)、東林 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林公司)、杰炤企業有限公司 (下簡稱杰炤公司,於96年7 月10日更名為均周企業有限公 司)、光烺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光烺公司)、精瑞視聽科 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精瑞公司)等分別為如附表丙所示魏徵 豪、蔡素碧等人登記經營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判決 與否詳如附表丙);㈢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馮子石李明遠為附表丁所示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吳宗達則分別 與馮子石李明遠(2 人無罪部分理由容下述)建築師合作 ,而渠等分別參與附表丁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 詳見附表丁參與工程);㈣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原 名張簡謙宇)、李麗桂鄭吉和、徐慶勳、賴壽春張燕合



林雪貞林啟明楊達成邱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 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純廖昭坤陳國庸張兆君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除陳國 庸、張兆君外,其餘均經本院判決無罪,理由容下述)則分 別為附表戊所示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或事(庶)務組長 ,分別負責附表一至四所示各該學校工程經費爭取、工程採 購、招標、決標、或驗收等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 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魏徵豪蔡素碧夫婦2 人在高雄地區共同經營迅新、開卷 、宏懋、高波等公司,從事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等業 務,並僱用袁敏欽陳素貞等人在其等經營之公司工作。於 95、96年間起,魏徵豪蔡素碧夫婦為擴展上開業務至高雄 、屏東、雲林、基隆等地區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乃為如 下之業務推廣、合作過程:
(一)除先由蔡素碧親自至附表一、四所示高屏地區之學校拜訪, 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施作上開工程外,並 與人在雲林縣之謝宜靜、基隆市之傅績欽詹永洋共同合作 ,由謝宜靜拜訪附表二之雲林地區學校、由詹永洋拜訪附表 三之基隆地區之學校,除推銷防滑等產品外,亦表示可以協 助學校爭取經費施作工程,傅績欽則應允協助向附表三所示 學校之主管機關即基隆市政府爭取經費,並協調處理詹永洋蔡素碧等人間關於工程設計、產品規範、建築師、招標方 式等相關工程事宜。渠等約定,若學校得以順利取得經費招 標,並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或合作之公司得標施作,謝宜 靜則可取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0% ,詹永洋傅績欽則可獲 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5%,並由詹永洋傅績欽各以該得標 工程款之19%、16%比例分配取得作為其等之報酬。(二)迨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分別以附表己(詳見附表己 之工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所式之方式拜訪學校表示可 以協助爭取經費或議員補助款,經各該學校向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學校辦理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經費 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即分別以附表己所示之方 式,由蔡素碧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總務主任 推薦與其等合作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可擔任各該工程之 設計規劃(或監造)工作,並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人員 介紹袁敏欽為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可協助處理建築師 相關業務;由謝宜靜向附表二之學校推薦當時與馮子石、李 明遠建築師合作之吳宗達;由詹永洋向附表三編號1 之學校 推薦趙世清建築師,分別擔任各該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 建築師(因各該學校委任建築師之緣起、經過不同,請詳見



附表己所示)。
(三)附表一至四之學校或自行選任或依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 等人推薦選任建築師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即會 向學校探詢,並徵詢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人 合作之意願。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人因附表 一至四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費用不高,乃授權同 意由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代為處理委託規 劃設計契約簽立(詳見附表己-1所示之建築師與學校簽立之 契約及委託內容)、文件傳遞、監工日誌等資料送達予學校 之事宜(因各工程不同,袁敏欽等人所為建築師處理之事項 亦有不同,詳細請見各工程所述),復因其等對於地坪防滑 及化糞池污水處理業務之專業知識、材料及施工等相關專業 知識不足,於收受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交 付而實際上均係由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圖說、及具有不當 限制材料及工法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附表一至四 所示各工程之不當限制詳如附表庚-1所示)後,除作單價、 項目等修改、調整外,即由袁敏欽詹永洋將上開資料交予 附表一、三、四之學校,吳宗達則自行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 二之學校或放至承辦人員桌上。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學校承辦 人員即依據建築師所提供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資料分別上 網公告辦理招標,附表一之學校承辦人員即交由原高雄縣政 府教育局、採購課等單位辦理上網公告及招標決標程序。(四)魏徵豪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 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其實際經營之開卷、迅新、宏懋 、高波等公司參與投標外,另向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謝宜靜詹永洋、武恆榮等人借用渠等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柏凱企 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投標 ,以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
(五)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經營之公司分別標得附表一至四工 程後,除附表二之地坪防滑工程係由謝宜靜施作外,其餘均 係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派人施作。
(六)嗣於附表一至四工程施作完成後,除附表二工程係由吳宗達 前往學校會同得標廠商、學校人員驗收外,其餘之附表一、 四工程即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會同學校及得標廠 商驗收,事後並由魏徵豪本人或員工製作而未經建築師會同 測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分別交予袁敏欽謝宜靜,再由謝 宜靜轉交吳宗達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復行轉交附表一至四 之學校人員,以完成驗收結算程序。
乙、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四工程:




(一)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為拓展2人所經營迅新、開卷、高波、宏懋 等公司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業務,乃由蔡素碧負責前 往學校拜訪接洽。95年3月至8、9月間,附表四所示鳳新高 中、鳳山高中、恆春工商等學校,因曾接獲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加強防滑安全措施公文,乃分別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經費補助施作,除恆春工商因未書寫詳細細目資料遭退回申 請,適蔡素碧前往恆春工商拜訪總務主任謝銀旺而知悉後表 示願協助提供申請經費所需細目等概算明細以供申請經費外 ,其餘鳳新高中、鳳山高中則係由學校自行申請而經核准經 費補助。嗣蔡素碧得知附表四所示學校之工程經費已經核准 ,乃由魏徵豪告知其公司員工袁敏欽分別以盧穩任洪文井 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或自行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至附表 四所示學校接洽(詳見附表己編號19-21 所示),表明可以 擔任各該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事宜,致使附表四編號1、2、 3、4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誤認 袁敏欽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附表四所示學 校因袁敏欽自行前往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推薦介紹下,又因 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萬元以下之小額 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9⑵-21⑵所示簽呈經校長同意方式 ,而分別決定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四編號1鳳新 高中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工程、編號2鳳山高中之地坪防 滑工程,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四編號3、4恆春工 商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名稱 全文請詳見附表四,以下僅以學校名稱代替工程名稱)。 (2)魏徵豪蔡素碧2人又為擴展高雄地區業務,遂由蔡素碧以 「蔡麗玲」、「蔡小姐」名義分別至附表一所示學校拜訪總 務主任或校長,探詢學校是否有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相關 工程之需求,當蔡素碧獲悉如附表一之原高雄縣五甲國中、 忠義國小、潮寮國小、茄萣國中、路竹高中等學校有防滑或 廁水污水處理工程需求,但欠缺工程經費,遂主動向上開學 校校長、或總務主任表示可協助經費之申請,嗣並積極向原 高雄縣議員李鋒斌(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另經本院 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該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486號駁回上訴)、孫慶龍等議員爭取議員 所簽發之建議書,再將該建議書交付予學校,由附表一所示 學校承辦人員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鄭吉和李麗桂 等人將議員建議書連同申請經費所需之概算書等相關文件資 料送交原高雄縣政府以爭取經費(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與 學校人員接洽爭取經費經過)。俟高雄縣政府核准經費後,



上開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謝勝宇等5 人)即開始籌 劃工程招標事宜。因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係由教師兼任 總務主任,對於工程設計、規劃、施工等專業事項不熟悉且 非其專業,魏徵豪蔡素碧為使其公司有承作附表一工程之 機會,乃由蔡素碧推薦(即附表一編號7 )、或帶同其公司 員工袁敏欽(即附表一編號1、4、5、6所示工程),或由袁 敏欽親自(即附表一編號2、3工程),至學校向上開學校承 辦人員,或介紹袁敏欽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或盧穩任建築 師事務所之人員,或推薦上開建築師事務所可承作規劃該等 工程,分別致使附表一編號1、2、4、5、6 所示學校承辦人 員即謝勝宇吳瑞欽李麗桂鄭吉和等人誤認袁敏欽為洪 文井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附表一編號3工程〈袁敏 欽僅代送建築師事務所文件並未冒充事務所人員〉,而編號 附表一編號7 工程〈袁敏欽並未參與,故就此部分另判決無 罪,理由詳後述〉除外,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委任建築師 經過說明)。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因蔡素碧之推薦、介紹, 又因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萬元以 下之小額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6 所示簽呈或會議方式, 而分別決定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1①、1② 之五甲國中地坪防滑工程、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編 號3之潮寮國小、編號5之茄萣國中地坪防滑、編號6之茄萣 國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 程(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名稱全文請詳見附表一,以下僅以學 校名稱代替工程名稱)。
(3)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知悉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係分別委 託洪文井、及盧穩任建築師規劃設計(或監造),乃由其公 司員工或袁敏欽分別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洪 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除附表一編號7 之 路竹高中污水工程係由蔡素碧代送文件至學校簽約外,餘則 由袁敏欽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附表一、四所 示學校,而完成簽約(各工程之委託契約名稱、簽約日期、 委託內容請見附表己-1)。是洪文井盧穩任分別為附表一 、四所示學校提供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 )服務」標案設計規劃(或監造)之人員,即為受機關委託 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 )。
(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事實:
(1)洪文井盧穩任各於附表一、四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 服務」標案簽約後,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



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與能力尚有不足,且因該等設計費用均屬 小額,乃分別自95年8、9月間起,與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欽間起討論該等工程合作之事,而決定:⑴由魏徵豪負責委 託設計(監造)案內有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設備規 格、產品規範、補充須知、預算圖說、招標文件、規範等資 料之製作,⑵再由蔡素碧袁敏欽或公司內員工將魏徵豪製 作好之招標文件、預算書圖等資料送至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 小章,⑶並同意由袁敏欽代為處理與學校方面送件、或其他 應與建築師接洽之事務、驗收等工作。魏徵豪蔡素碧為使 其所經營之迅新、開卷、高波、宏懋等公司,日後能參與渠 等已經幫忙爭取經費或介紹建築師之附表一、四所示地坪防 滑、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須 知、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內,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防滑 塗料、施工方法、型錄審查、防滑測試、菌種鑑定報告等事 項而為規定(詳見附表庚編號1-8、21-24所示),並以附表 庚-1編號1-8、21-24所示之㈠不當限制競爭方法於各該不同 類型工程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予以規定(附表 一、四各工程之不當限制競爭方式,請詳見附表庚-1編號1- 8、21-24之㈠不當限制競爭所述),以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 標之機會。而其不當限制競爭之方法,基本上可分為: 1.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②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 滑劑;
③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 審;
④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⑤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項限制材 料及工法。
2.B類之廁水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3.C類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 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③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 滑劑;
④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 審;




⑤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⑥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6項限制材 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
(2)又洪文井盧穩任明知渠等分別受附表一、四所示學校委託 提供附表己-1編號1-8、21-24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 計、或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或 監造),而於與魏徵豪蔡素碧討論合作過程中,亦知悉魏 徵豪、蔡素碧係經營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業務,為該 等材料技術廠商,且其等所經營之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 願,竟意圖為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公司之不法利益,洪文 井自95年11月間起,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①②、4、及附表四 編號3、4之工程、盧穩任自95年8、9月間起,分別就附表一 編號2、3、5、6、7,及附表四編號1、2 之工程,各與魏徵 豪、蔡素碧袁敏欽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魏徵豪所製 作提供之上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內 ,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 ,有如附表庚-1編號1-8、21-24所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 竟仍予以採用,並授權其等所任用之事務所小姐蓋用建築師 事務所大小章後,交予袁敏欽蔡素碧公司內之員工,再任 由袁敏欽(或蔡素碧〈指附表一編號7 工程部分〉)以各該 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轉交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使附表一、 四所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 設計、規劃而予以採用,附表一所示學校即呈交原高雄縣政 府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附表四所示學校即自行辦理 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 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認為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 ,恐無法達到設計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 意願,以達渠等排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性之目的。 洪文井盧穩任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就上開工程 標案內之技術、工法、設備等為上開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後 ,使得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開卷、宏懋、迅新、高波等公 司得以分別標得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附 表四之工程施作,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7、18-23之 利益;洪文井盧穩任未親自設計規劃,僅係於契約書、相 關設計驗收文件上蓋章,亦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1-7、18-23 由委託機關核撥之報酬。
(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事實: (1)附表一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 公司、高波公司能分別得標承作由原高雄縣政府以「公開取



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採購案, 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施作之機率,乃自96年5月間起至同 年12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 犯意,並分別與蔡素碧袁敏欽就下列工程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由魏徵豪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武恆榮、謝宜靜 、鄭易地等人借用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名 義參與投標而為下列行為:
1.魏徵豪為迅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一編號1① 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即96年5月25日前,向武恆榮、 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 義及證件,以高於迅新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 國中標案。惟因開標時,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主持人林慶堂 認該標案應係財物採購標而予以廢標。
2.魏徵豪為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2人為期由蔡素碧為學校爭取之工程經費事後能由 其等經營之公司施作,且蔡素碧亦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 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 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人乃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1②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 期日即96年7月25日前,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 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開卷 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②五甲國中標案,藉以上開方 式製造開卷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 。96年7月25日附表一編號1②工程開標前,計有開卷公司、 生之道公司及聯富企業社參與投標,經審標後,因生之道公 司不符招標規定,而由開卷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3.魏徵豪為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袁 敏欽則為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袁敏欽可預見魏徵豪將以 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工程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 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 人乃基 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編 號5茄萣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前,向鄭易地、武恆榮借用 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 分別以高於魏徵豪所經營之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 之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2、5工程標案,魏徵豪則復分別 以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宏懋公司及高波公司名義參與附表 一編號2、5工程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宏懋公司、迅新 、高波公司等分別與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 96年7 月27日、96年10月25日附表一編號2、5工程開標前, 計有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而



由宏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2、5之忠義國小、茄萣 國中地坪防滑工程。
4.魏徵豪為迅新公司、高波公司(高波公司登記負責人蔡楊慈 音已歿)、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宏懋公司登記負責人 袁敏欽(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後述)不知情下, 自行填寫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單,由魏徵豪 分別於96年8、9月間之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編號4路竹高 中工程開標期日前,向鄭易地、武恆榮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 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分別以高於魏徵 豪所經營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 一編號3、4工程標案,魏徵豪則復分別以迅新公司及宏懋公 司、高波公司及宏懋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3、4採購案之 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分 別與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96年8月10日、9 6年9月13日附表一編號3、4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一編號 3、4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分別由迅新公司、高 波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3、4之潮寮國小、路竹高中 地坪防滑工程。
(2)附表四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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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