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蘇登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年訴字第五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復於提起上訴後提出聲明狀向本院陳明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萬元;是查本件減縮後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