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10號
KSDM,103,聲,1310,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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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城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申國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申國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 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3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 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 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3 紙 、拘票暨報告書各2 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暨報告書各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 據1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 各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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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