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堯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
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貳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堯文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 光碟2片、柳震刑法DVD光碟16片、刑法課本2本、刑法筆記8 本、刑法講義1本,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 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堯文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等可參。而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為供犯罪所用之非法重製 光碟,亦有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書附卷可參,足認該 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應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規定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是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柳震刑法DVD 光碟16片、刑法課本2本、刑法筆記8本、刑法講義1本,均 為正版光碟及書籍,業據告訴代理人林宗本於偵訊時證述明 確,且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亦未認此部分物品屬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之物,既無證據足認此部分物品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3項、第2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品,即非 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