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001號
PCDV,90,訴,1001,200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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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奇威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第三十一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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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