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奇威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第三十一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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