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蔡銀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3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蔡銀杏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秦蔡銀杏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於民國103 年1 月25日,提供其所承租位於高雄市○○區○ ○街000 ○0 號之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提供其所有之麻將 牌、骰子做為賭具,以此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內賭博財物。 適有賭客楊秀蘭、宋林秀霞、廖美珠、蔡勇智、涂宋阿認、 潘秀雲、許振財及施明輝(下稱楊秀蘭等8 人,所涉犯社會 秩序維護法部分,均另由司法警察單位裁處),各自於同日 前往上址房屋內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乃以每底新臺幣(下 同)50元、每台20元為賭注,並以比麻將牌點數大小之方式 賭博財物;秦蔡銀杏則以每4 局(共16圈)麻將收取200 元 之計算方式,從中抽頭以牟利。嗣於同日下午4 時5 分許為 警獲報前往上址房屋執行勤務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始悉全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秦蔡銀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現場賭客楊秀蘭等8 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現 場照片12張及扣押物照片2 張在卷可查,復有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 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至聲請意旨另以被告自103 年1 月25日前某日起即將 上址房屋作為賭博場所,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等事 實,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圖利聚眾賭博之犯嫌等語。惟 查,證人楊秀蘭等8 人於警詢中均證稱:我不知道賭場何時 開始營業等語明確,是本案除被告自白外,尚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於103 年1 月25日為警查獲前即有供給賭博
場所以圖利之犯行,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 則,本院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縱成立犯罪 ,亦與本案已認明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予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供人賭博,助長民眾之僥倖 心理,且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所為實可非難;惟念及被 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其前無刑事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一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憑。復兼衡 本案認明之犯罪時間、被告供給賭場之規模及獲利情形,暨 其勉持之經濟狀況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經證人楊秀蘭等8 人證述在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而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抽頭金,則係被告所有因犯本案 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警方於現場所查獲之賭資930 元,係分屬如附表編號4 至 11所示之賭客所有,亦據證人楊秀蘭等8 人證述在卷,既非 屬被告所有之物,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麻將牌 │2副 │
├──┼────────┼───────────────┤
│ 2 │骰子 │8顆(含搬風骰2顆) │
├──┼────────┼───────────────┤
│ 3 │抽頭金 │新臺幣(下同)50元 │
├──┼────────┼───────────────┤
│ 4 │楊秀蘭所有賭資 │40元 │
├──┼────────┼───────────────┤
│ 5 │宋林秀霞所有賭資│200 元 │
├──┼────────┼───────────────┤
│ 6 │廖美珠所有賭資 │60元 │
├──┼────────┼───────────────┤
│ 7 │蔡勇智所有賭資 │200 元 │
├──┼────────┼───────────────┤
│ 8 │涂宋阿認所有賭資│120 元 │
├──┼────────┼───────────────┤
│ 9 │潘秀雲所有賭資 │160 元 │
├──┼────────┼───────────────┤
│ 10 │許振財所有賭資 │10元 │
├──┼────────┼───────────────┤
│ 11 │施明輝所有賭資 │1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