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661號
KSDM,103,簡,661,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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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勝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緝字第1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勝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勝易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已預見將自己之銀 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恐遭利用作為人 頭帳戶,供詐欺集團匯款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 未必故意,於民國102年4月2日19時30 分許,前往空軍一號 客運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打火站,以站 點託運方式,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美濃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美濃郵局帳戶) 之存摺 、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均寄交至空軍一號客運公司位於苗 栗縣公館鄉○○村000○0號之苗栗北站後,再由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林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其收取,並供其 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存提詐欺所得款項之用。嗣該詐騙集 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 欺手法,使徐羽侑陳達義莊潔珩、鄭睿炯張維宏均陷 於錯誤,分別於102年4月3日14時11分起至16時39 分間(匯 款時間詳如附表所示),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8萬5100 元,匯至劉勝易上開美濃郵局帳戶內 ,旋遭該詐騙集團某成員提領殆盡。嗣徐羽侑陳達義、莊 潔珩、鄭睿炯張維宏等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隨 即報警循線而查悉上情。案經徐羽侑張維宏訴由高雄市警 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詢據被告劉勝易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這個帳 戶是要辦貸款,因我急需用錢;我有打電話給一個林小姐, 她當時跟我說,叫我把存摺交給她,她要辦薪資轉帳,作一 些資金出入的證明,就是先將錢轉入我帳戶,這樣能證明我 的帳戶內有資金往來,這樣比較好貸款;我有同意將提款卡 、密碼交予對方使用做交易記錄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有申辦上開美濃郵局帳戶,並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寄予詐欺集團所屬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子,且告訴 人徐羽侑張維宏及被害人陳達義莊潔珩、鄭睿炯等5人 遭詐欺集團以前揭手法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美



濃郵局內,旋為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被告所不 爭執,復有告訴人徐羽侑、被害人莊潔珩提供之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被害人陳達義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單、被害人鄭睿炯提供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單、告訴人張維宏提供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提款明細、 被告之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足稽,是被告所提供上開美 濃郵局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騙時之匯款帳戶甚明 。
㈡按取得金融機構特定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 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之使用,置外於自 己之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為之,且無從僅因收取 帳戶者之片面承諾,或該人曾空口陳述收取帳戶僅作某特定 用途,即確信(確保)自己所交付之帳戶,必不致遭作為不 法使用,原為曾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人所週知,則被告交付 提款卡及密碼後,實已無法控制前述帳戶遭人任意使用之風 險。又邇來各式各樣之詐欺取財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 罪多係利用他人之帳戶以躲避警方追查,並迭經媒體廣為披 載、報導,此應為常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所能知悉,被告既 係心智健全之成年人,當無諉為不知之理,且被告既未曾見 過「林小姐」本人,亦不知其真實姓名年籍、住處或營業處 所,竟將與個人財產權益至為密切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密碼交付素不相識之「林小姐」,而使該帳戶處於由「林小 姐」可任意使用之狀態,實難謂其對該帳戶可能遭作為不法 用途一情,全然無所預見,足見被告有本件幫助詐欺之未必 故意甚明。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予「林小姐」時,已為成年人,理應知悉銀行是否核准 貸款申請,在於申請人之信用能力是否良好、是否有不良債 信紀錄、有無穩定收入來源或提供擔保品等事項,與金融帳 戶內有無金錢出入並無必然關係。又被告供稱:我因為急需 用錢、對方(林小姐)說可以辦薪資轉帳,做資金出入之證 明,這樣較好貸款等語。若被告果如其所言,希望對方為其 帳戶製作不實之薪資轉帳證明,當知一般社會上班之薪資多 屬月薪,每月發給一次,要製作不實之薪資進出必然也需逐 月匯入,此來即需數月之時間方能達美化帳戶之效,然被告 若急需資金,以上開方法美化帳戶後,再行向銀行申辦貸款 勢必緩不濟急,如何能達被告儘速籌資之需求?是被告所辯 顯有齟齬,要難可採。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可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查被告將其申辦之郵局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使該 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徐羽侑張維宏及被 害人陳達義莊潔珩、鄭睿炯施以詐術,致使前開5人陷於 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詐欺集團指定之被告帳戶內,被告雖 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以一交付其所有之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予 前開詐騙集團成員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詐騙前開5 人, 為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末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 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審酌被告劉勝易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 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 有所認知,竟仍率爾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實行詐欺犯罪者行 騙財物,除造成告訴人徐羽侑張維宏及被害人陳達義、莊 潔珩、鄭睿炯因而受有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 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行為實有可議之處,復斟酌前開5 人 受騙之金額(共約新臺幣8萬5100 元);兼衡被告前無刑事 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佐, 被告應非素行不佳之人,及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境 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 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
│1 │徐羽侑│102年4月2 │於雅虎奇摩拍賣網│102年4月3 │1萬元 │
│ │(告訴)│日上午8時 │站上刊登拍賣 │時16時22分│ │
│ │ │18分許 │CASIO TR150桃紅│ │ │
│ │ │ │色相機,於被害人│ │ │
│ │ │ │詢問時,並向被害│ │ │
│ │ │ │人佯稱該商品已有│ │ │
│ │ │ │別的買家標下,請│ │ │
│ │ │ │被害人直接將該商│ │ │
│ │ │ │品款項匯入被告之│ │ │
│ │ │ │郵局帳戶。 │ │ │
├──┼───┼─────┼────────┼─────┼─────┤
│2 │陳達義│102年4月3 │佯裝雅虎奇摩拍賣│102年4月3 │2萬100元 │
│ │ │日13時33分│網站之網路賣家,│日14時11分│ │
│ │ │許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而標下【涵碧樓│ │ │
│ │ │ │庭園別墅單房兩天│ │ │
│ │ │ │一夜住宿禮卷現票│ │ │
│ │ │ │兩張】之商品,並│ │ │
│ │ │ │將款項匯入被告之│ │ │
│ │ │ │郵局帳戶。 │ │ │
├──┼───┼─────┼────────┼─────┼─────┤
│3 │莊潔珩│102年3月31│佯裝雅虎奇摩拍賣│102年4月3 │2萬7500元 │
│ │ │日某時 │網站之網路賣家,│日16時39分│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而以該拍賣廣告│ │ │




│ │ │ │中所附E-MAIL下標│ │ │
│ │ │ │購買【S.H .E 會 │ │ │
│ │ │ │入場券】6張等商 │ │ │
│ │ │ │品,並將款項匯入│ │ │
│ │ │ │被告之郵局帳戶。│ │ │
├──┼───┼─────┼────────┼─────┼─────┤
│4 │鄭睿炯│102年4月3 │佯裝雅虎奇摩拍賣│102年4月3 │1萬3000元 │
│ │ │日14時許 │網站之網路賣家,│日14時32分│ │
│ │ │ │要求被害人將之前│ │ │
│ │ │ │其下標購買之手機│ │ │
│ │ │ │款項匯入被告之郵│ │ │
│ │ │ │局帳戶。 │ │ │
├──┼───┼─────┼────────┼─────┼─────┤
│5 │張維宏│102年4月3 │佯裝雅虎奇摩拍賣│102年4月3 │1萬4500元 │
│ │(告訴)│日15時30分│網站之網路賣家,│日15時50分│ │
│ │ │ │要求被害人將之前│ │ │
│ │ │ │其下標購買之HTC │ │ │
│ │ │ │手機款項匯入被告│ │ │
│ │ │ │之郵局帳戶。 │ │ │
├──┴───┴─────┴────────┼─────┼─────┤
│ │ 共計│8萬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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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