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0年度,512號
PCDV,90,婚,512,200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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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兩造及子女全戶戶籍謄本到院。三、原告應攜同兩造所生之女林芳伃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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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