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19號
KSDM,103,審附民,19,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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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被   告 張銘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金額核算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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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