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被 告 張銘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金額核算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