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𪱍萍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3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𪱍萍因犯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17頁),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