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497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添進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添進為「日揚22號」漁船(船舶號數:011756)之船長, 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獲許可,不得私自輸入私菸,經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瘋林仔」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 2 年6 月間某日以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邀其 共同自境外輸入私菸,陳添進負責駕駛漁船於海上接運私菸 貨物,陳添進因金錢誘惑,因而應允,並與「瘋林仔」及其 他私菸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6 月13日9 時許,由陳添進駕駛「日揚22號」漁船,搭載不具 犯意聯絡之船員陳振發、莊秋國、陳昭儒、陳谷林、夏進速 (該5 人均經不起訴處分),自臺中市之臺中商港出港,於 同日23時許,航行至北緯23度5 分、東經119 度48分海域處 (我國領海以內),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駕駛之商船接頭 ,並經商船上之人力將該商船上所堆放,由境外輸入我國領 海內、如附表所示品牌之私菸共計1,206,500 包,搬運至「 日揚22號」漁船,將之藏放在漁船之密艙內,陳添進再於10 2 年6 月18日凌晨1 時許,駛返高雄市興達港遠洋漁港港區 ,以此方式共同未經許可輸入私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查緝員接獲線報,於同日凌晨3 時35分許,在高雄 市興達港遠洋漁船碼頭依法登船檢查,經陳添進同意搜索, 發覺上述之密艙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 。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移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添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坦白承認(見本院審易卷第19頁) ,核與證人即「日揚22號」漁船船主吳炳興、船員陳振發、 莊秋國、陳昭儒、陳谷林、夏進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 符(吳炳興之證述見偵卷第53至54頁,陳振發之證述見警卷 第5 至9 頁、偵卷第29至30頁,莊秋國之證述見警卷第10至 13頁、偵卷第30至31頁,陳昭儒之證述見警卷第14至16頁、 偵卷第31至32頁,陳谷林之證述見警卷第17至20頁、偵卷第 32至33頁,夏進速之證述見警卷第21至23頁、偵卷第33至34 頁),並有卷附之「日揚22號」漁船基本資料明細、船員服 務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檢察紀錄 表、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 書、高雄市政府訪談筆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第四(台南)海巡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 照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102 年6 月21日洋局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高雄市政府查獲違法 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高雄市政府點收違反菸酒管 理法案緝獲物品收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 海巡隊102 年8 月21日洋局四巡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102 年10月18日洋局 四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 及鄰接區外界線(表格及簡圖、示意圖)、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102 年12月11日洋局四偵字第00 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財政局102 年7 月1 日北財金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業者訪談紀錄表及進口報單、臺 北市政府102 年8 月1 日北市財菸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檢附之祥益菸酒有限公司金元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函文、桃 園縣政府財政局102 年8 月8 日桃財金菸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檢附之華甄國際有限公司函文、高雄市政府訪談筆錄各 乙份可佐(見警卷第24、36至37、39至61頁,偵卷第47至55 、62至75、78至79、81至84頁),且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 菸共1206,500包可證,足認被告自白屬實,本案事證明確, 足以認定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於101 年8 月8 日修正公布,並依 修正後第46條第6 項規定,經行政院以101 年10月12日院臺 財揆字第0000000000號令定於102 年1 月1 日施行,本案之 犯罪日為102 年1 月1 日之後,故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菸酒 管理法第46條規定,尚無比較新舊法問題。
四、私菸,係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輸入,則指自國外 將私菸或私酒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者而言;而領海,依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 條規定,係「自基線起至其外
側12浬間之海域」。本案被告接駁之地點固為我國之領海內 ,惟扣案之菸品應係由我國領海基線外(即國外)所製造而 輸入我國之貨物,而走私行為,多為裡應外合,從接洽賣方 採買、裝船、載運至我國領海內外、再由小船或膠筏接駁上 岸,搬運上車載走等等,預作境外進入國內上岸相互接應之 安排,始能達成目的,故走私行為有其連貫性、接續性,不 能以被告接駁私菸之行為在12海浬內,便可逃脫輸入私菸罪 責。因此,本件扣案私菸並非在我國產製,又在海上接駁, 依被告所述,預計之運送方式,先於海上接收私菸,運至興 達港後,「瘋林仔」之人再與被告接洽,顯然被告乃由經安 排在海上接運私菸之人,其參與之行為雖在我國境內,然依 前說明,該輸入私菸行為有其連貫性、接續性,本件輸入私 菸行為之完成,乃各參與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故各共同參與之行為人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 負責,並應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參與者所實施之 行為,自應共同負責,被告自仍應以輸入私菸罪責論處。五、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 項之輸入私菸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瘋林仔」之成年男子及 其他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船員陳振發、 莊秋國、陳昭儒、陳谷林、夏進速等人遂行本案犯行,為間 接正犯。本院審酌被告貪圖為數甚豐之報酬20萬元,而為本 案犯行,且本案原欲輸入菸品數量甚鉅,高達1,206,500 包 ,對於我國菸品市場之交易秩序產生嚴重危害,亦減損關稅 收入,幸其輸入之私菸尚未流入市面即經查獲,並考量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依其所述,尚未收取本案之報酬,及 其因家境窘迫,方才一時貪念應允共犯本案犯行(見警卷第 3 頁),以及其前無任何刑事紀錄前科,本案為初犯,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自述家境勉持、 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 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本件扣案之菸品,均 係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核屬被告本件輸入私菸犯行經查獲 之物,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 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本條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考 │
├──┼─────────────┼────┼───────┤
│ 1 │藍盒活性碳瀘嘴香菸 │46,000包│ │
├──┼─────────────┼────┼───────┤
│ 2 │龍鳳香菸 │60,000包│ │
├──┼─────────────┼────┼───────┤
│ 3 │布魯斯硬盒香菸 │15,500包│焦油:8 │
│ │ │ │尼古丁:0.7 │
├──┼─────────────┼────┼───────┤
│ 4 │布魯斯硬盒香菸 │14,000包│焦油:4 │
│ │ │ │尼古丁:0.3 │
├──┼─────────────┼────┼───────┤
│ 5 │D&B香菸 │58,500包│ │
├──┼─────────────┼────┼───────┤
│ 6 │雲門香菸 │33,000包│ │
├──┼─────────────┼────┼───────┤
│ 7 │RGD香菸 │24,000包│焦油:5 │
│ │ │ │尼古丁:0.5 │
├──┼─────────────┼────┼───────┤
│ 8 │RGD香菸 │7,000包 │焦油:9 │
│ │ │ │尼古丁:0.9 │
├──┼─────────────┼────┼───────┤
│ 9 │RGD香菸 │24,000包│焦油:7 │
│ │ │ │尼古丁:0.7 │
├──┼─────────────┼────┼───────┤
│ 10 │RGD香菸 │35,000包│焦油:5 │
│ │ │ │尼古丁:0.5 │
├──┼─────────────┼────┼───────┤
│ 11 │RGD香菸 │34,500包│焦油:7 │
│ │ │ │尼古丁:0.7 │
├──┼─────────────┼────┼───────┤
│ 12 │RGD香菸 │14,500包│焦油:9 │
│ │ │ │尼古丁:0.9 │
├──┼─────────────┼────┼───────┤
│ 13 │名聲(藍)香菸 │24,500包│焦油:8 │
│ │ │ │尼古丁:0.7 │
├──┼─────────────┼────┼───────┤
│ 14 │名聲(藍)香菸 │25,000包│焦油:6 │
│ │ │ │尼古丁:0.5 │
├──┼─────────────┼────┼───────┤
│ 15 │名聲(白)香菸 │23,500包│焦油:1 │
│ │ │ │尼古丁:0.1 │
├──┼─────────────┼────┼───────┤
│ 16 │紅豆香菸 │51,000包│焦油:3 │
│ │ │ │尼古丁:0.3 │
├──┼─────────────┼────┼───────┤
│ 17 │RGD香菸 │58,500包│焦油:3 │
│ │ │ │尼古丁:0.3 │
├──┼─────────────┼────┼───────┤
│ 18 │布魯斯香菸 │9,500包 │焦油:6 │
│ │ │ │尼古丁:0.5 │
├──┼─────────────┼────┼───────┤
│ 19 │黑珍珠香菸 │80,500包│ │
├──┼─────────────┼────┼───────┤
│ 20 │MM大亨圓角包3號香菸 │29,000包│ │
├──┼─────────────┼────┼───────┤
│ 21 │MM大亨圓角包5號香菸 │86,500包│ │
├──┼─────────────┼────┼───────┤
│ 22 │MM大亨圓角包9號香菸 │81,500包│ │
├──┼─────────────┼────┼───────┤
│ 23 │MM大亨3號纖細瀘嘴香菸 │34,500包│ │
├──┼─────────────┼────┼───────┤
│ 24 │MM大亨特長香菸 │84,500包│ │
├──┼─────────────┼────┼───────┤
│ 25 │MM大亨3號纖細薄荷香菸 │11,500包│ │
├──┼─────────────┼────┼───────┤
│ 26 │MM大亨纖細香菸 │6,500包 │ │
├──┼─────────────┼────┼───────┤
│ 27 │鑫選香菸 │36,000包│ │
├──┼─────────────┼────┼───────┤
│ 28 │紅豆香菸 │133,000 │焦油:7 │
│ │ │包 │尼古丁:0.5 │
├──┼─────────────┼────┼───────┤
│ 29 │紅豆香菸 │65,000包│焦油:5 │
│ │ │ │尼古丁:0.4 │
├──┴─────────────┴────┴───────┤
│合計1206,500包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