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23號
PCDV,89,重訴,123,2001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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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甲○○○
        乙○○
  複代 理人 陳克亮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乙○○甲○○○、被告丙○○楊玉英、楊劉美蓮本人均應於上開期日到 庭。
三、原告應查報七個車位之價額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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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