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甲○○○
乙○○
複代 理人 陳克亮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乙○○、甲○○○、被告丙○○、楊玉英、楊劉美蓮本人均應於上開期日到 庭。
三、原告應查報七個車位之價額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