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834號
PCDV,89,訴,834,200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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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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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