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百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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