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229號
PCDM,90,附民,229,200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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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豪城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八八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日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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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城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