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翼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智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林 漢 強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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