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2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豐揚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楊文彬
呂昭志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21490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均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豐揚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文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呂昭志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豐揚前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訴緝字第17 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4 月18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自民國91年9 月13日起至97年9 月1 日止,擔任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 號,於92年4 月21日變更營業地址為高雄 市○○○○○街000 號,於94年12月12日變更營業地址為高 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2 ,於97年12月17日變更營 業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下稱數碼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97年9 月2 日起至98年4 月2 日止,數碼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變更為王明松(經本院另案審理中),許豐揚則 仍負責數碼公司之財務、報稅及統一發票等業務。楊文彬自 94年8 月17日起至98年7 月16日止,係宣揚國際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0 號,於94年10月12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於97 年9 月18日變更營業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 之2 ,於97年11月7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高雄市○○區○○○ 路00號,下稱宣揚公司)之負責人。呂昭志自94年1 月12日 起至100 年1 月21日止,係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址設高 雄市前鎮區○○○路0 號9 樓之5 ,於95年6 月19變更營業 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於96年12月17日變更 營業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2 ,於97年10 月2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6樓,下
稱上海公司)之負責人。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均各為商 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許豐揚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 立統一發票,亦明知數碼公司與附表一(一)所示聯明行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明公司)等公司並無實際進、銷 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接續犯意,自97年7 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以數碼公司 之名義,接續將不實之買受人、銷售額等資料填載於如附表 一(一)所示性質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1張,金 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77,103,749元,交予如附表一(一 )所示聯明公司等營業人之商業負責人【銷項去路廠商、發 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額、申報扣底營業稅額,詳如附表 一(一)所示】,據以充作該等公司向數碼公司買受商品之 進項憑證使用,分別持以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扣抵 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一)編號1、2 所示聯明公司、跨越公司各逃漏如附表一(一)編號1、2「 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稅額共計2,961,678 元;復為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查緝其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而幫 助逃漏稅捐之行為,而取得附表一㈡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149 張,金額共計7,0252,946元,充作數碼公司之進項憑證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㈡楊文彬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 立統一發票,亦明知宣揚公司與附表二(一)所示聯名公司 等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自97年1 月起至97年 12月間止,以宣揚公司之名義,接續將不實之買受人、銷售 額等資料填載於如附表二(一)所示性質屬會計憑證之不實 統一發票共計83張,金額合計共5,560,313 元,交予如附表 二(一)所示聯明公司等營業人之商業負責人【銷項去路廠 商、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額、申報扣底營業稅額,詳 如附表二(一)所示】,據以充作該等公司向宣揚公司買受 商品之進項憑證使用,分別持以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 稅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二(一)編號 1 所示聯明公司逃漏如附表二(一)編號1 「申報扣抵營業 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稅額共計235,545 元;復為規避稅 捐稽徵機關之查緝其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 為,而取得附表二㈡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 張,金額計502, 0500元,充作宣揚公司之進項憑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㈢呂昭志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
立統一發票,亦明知上海公司與附表三(一)所示之聯名公 司等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7年10月起至97年12 月間止,以上海公司之名義,接續將不實之買受人、銷售額 等資料填載於如附表三(一)所示性質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 一發票共計24張,金額合計共10,995,821元,交予如附表三 (一)所示聯明公司等營業人之商業負責人【銷項去路廠商 、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額、申報扣底營業稅額,詳如 附表三(一)所示】,據以充作該等公司向上海公司買受商 品之進項憑證使用,分別持以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三(一)編號1 所示聯明公司逃漏如附表三(一)編號1 「申報扣抵營業稅 額」欄所示之營業稅,稅額共計539,463 元;復為規避稅捐 稽徵機關之查緝其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 ,而取得附表三㈡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 張,金額共計1, 0859,000元,充作上海公司之進項憑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3 人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於本院審 理中坦白承認;並有數碼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申請書 、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宣揚公司營業人變 更登記、上海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復業申請書、變更登記表、新開業營業人 訪問卡、董事股東名單、數碼司96至97年度申報書(按年度 )跨中心查詢資料、96年7 月至97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詢清單(進項、銷項)、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公務電話紀錄 表(受話人即數碼公司之帳務處理人員曾健芬)、統一發票 管制建檔資料、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宣揚公司97年度 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97年1 月至12月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清單(進項、銷項)、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宣揚公司及上海公司記帳及 報稅代理人歐春園談話紀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 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99年7 月8 日財高國 稅新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上海公司97年度申報書(按 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97年9 月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清單(進項、銷項)、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宣揚公司及上海公司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歐春園談話紀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 來源、銷項去路)、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數碼 公司、宣揚公司、上海公司、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四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虛設行號團體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彙整表、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開立不實發票關係圖、進銷交易列 管結果之循環交易對象、交易流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 1 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告發書( 樺儀公司)、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 實發票明細、進銷項交易列管結果之交易流程、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100 年12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 人即聯明公司負責人劉檠榮)、中華四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進銷交易列管結果之交 易流程跨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 、說明書、買賣契約書、報價單、可以想像行銷有限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 結果、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排行前20名、東方鴻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說明書、經 銷合約書、網路金流服務系統初審表、WEB EZurn 網路收費 通合約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人即公司負責人之代理人 龍賢誠、東方鴻公司客戶即晨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林麗 卿)、洋可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 果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之自白,均 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 志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 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 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 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開立虛偽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與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係屬法規競合關係,為刑法第215 條之特別規定,依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 389 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 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 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屬於一獨 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罪,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 ,為其要件。本件被告許豐揚雖自97年9 月2 日起即非數碼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仍負責數碼公司之財務、報稅及統 一發票等業務,係該條款所規範之主辦會計人員無誤。核被 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分別自97年 7 月起至同年12月間止、自97年1 月起至同年12月間止、自 97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間止,分別開立如附表一(一)、二 (一)、三(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供附表一(一) 、二(一)、三(一)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幫助附 表一(一)編號1 、2 、附表二(一)編號1 、附表三(一 )編號1 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複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點所為之數個舉措,均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屬接續犯,僅各 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單純一 罪。又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分別開立附表一(一) 、二(一)、三(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分別幫助附 表一(一)編號1 、2 、附表二(一)編號1 、附表三(一 )編號1 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71條1 項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起訴意旨認被告許豐揚如附表一(一) 編號1發票月份為97年9月、97年11月及編號2所示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數碼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 第216條之行使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容有誤會,惟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予以適用。又被告許豐揚如附
表一(一)編號3、被告楊文彬如附表二(一)編號2、被告 呂昭志附表三(一)編號2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檢察官起 訴書固漏列上開部分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書事實欄載明該 部分之犯罪事實,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至附表一(一)編號3、附表二(一)編號2、附表三(一) 編號2所示之上海公司等公司,於各該期間,均為虛設行號 ,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則雖有向 數碼公司等公司取得發票,然因無實際銷售行為,自不能課 徵營業稅,進而自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被告許豐揚如附 表一(一)編號3、被告楊文彬如附表二(一)編號2、被告 呂昭志附表三(一)編號2部分,均不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併此敘明。另被 告許豐揚有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分別 擔任數碼公司、宣揚公司、上海公司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業 務,均不思正當經營,竟分別開立不實發票以致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侵蝕稅基,影響國 家稅收之正確性,所為均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許豐揚、楊 文彬、呂昭志均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 昭志分別虛偽開立之發票張數、幫助逃漏稅捐之公司家數、 幫助逃漏之營業稅稅額,兼衡被告許豐揚、楊文彬、呂昭志 各人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上開犯罪情 節,各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表一:數碼公司
(一)數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申報扣抵營│營業狀況 │
│ │ │ │ │ │業稅額(元│ │
│ │ │ │ │ │) │ │
├──┼──────┼────┼─────┼──────┼─────┼─────┤
│ 1 │聯明行動科技│97年7月 │AV00000000│5,714,286 │285,714 │部分虛進虛│
│ │股份有限公司│ │AV00000000│18,095,238 │904,762 │銷 │
│ │ │ │AV00000000│10,476,190 │523,810 │ │
│ │ ├────┼─────┼──────┼─────┤ │
│ │ │97年8月 │AV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AV00000000│7,077,206 │0 │ │
│ │ │ │AV0000000 │9,335,994 │466,800 │ │
│ │ ├────┼─────┼──────┼─────┤ │
│ │ │97年9月 │BV00000000│952,381 │47,619 │ │
│ │ ├────┼─────┼──────┼─────┤ │
│ │ │97年11月│CV00000000│2,311 │116 │ │
├──┴──────┼────┼─────┼──────┼─────┼─────┤
│小計 │ │8張 │52,453,606 │2,268,821 │ │
├──┬──────┼────┼─────┼──────┼─────┼─────┤
│ 2 │跨越科技股份│97年12月│CU00000000│13,857,143 │692,857 │變更營業地│
│ │有限公司 │ │ │ │ │址 │
├──┴──────┼────┼─────┼──────┼─────┼─────┤
│小計 │ │1張 │13,857,143 │692,857 │ │
├──┬──────┼────┼─────┼──────┼─────┼─────┤
│ 3 │上海速博國際│97年12月│CU00000000│6,557,500 │327,875 │擅自歇業他│
│ │有限公司 │ │CU00000000│4,235,500 │211,775 │遷不明 │
├──┴──────┼────┼─────┼──────┼─────┼─────┤
│小計 │ │2張 │10,793,000 │539,650 │ │
├─────────┼────┼─────┼──────┼─────┼─────┤
│合計 │ │11張 │77,103,749 │3,501,328 │ │
└─────────┴────┴─────┴──────┴─────┴─────┘
(二)數碼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進 項 來 │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申報扣抵營│營業狀況 │
│ │源 廠 商 │ │ │ │業稅額(元│ │
│ │ │ │ │ │) │ │
├──┼──────┼────┼─────┼──────┼─────┼─────┤
│ 1 │樺儀網路科技│96年7月 │UU00000000│2,857,143 │142,857 │部分虛進虛│
│ │股份有限公司├────┼─────┼──────┼─────┤銷 │
│ │ │96年8月 │UU00000000│3,000,000 │150,000 │ │
│ │ │ │UU00000000│3,000,000 │150,000 │ │
│ │ │ │UU00000000│3,000,000 │150,000 │ │
│ │ │ │UU00000000│3,000,000 │150,000 │ │
│ │ │ │UU00000000│3,000,000 │150,000 │ │
│ │ │ │UU00000000│3,000,000 │150,000 │ │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2,715,000 │135,750 │ │
│ │ │ │AU00000000│2,715,000 │135,750 │ │
│ │ │ │AU00000000│2,715,000 │135,750 │ │
│ │ │ │AU00000000│2,715,000 │135,750 │ │
│ │ │ │AU00000000│2,715,000 │135,750 │ │
│ │ │ │AV00000000│2,857,143 │142,857 │ │
│ │ │ │AV00000000│2,857,143 │142,857 │ │
│ │ │ │AV00000000│2,857,143 │142,857 │ │
│ │ │ │AV00000000│2,857,143 │142,857 │ │
│ │ │ │AV00000000│2,857,143 │142,857 │ │
├──┴──────┼────┼─────┼──────┼─────┼─────┤
│小計 │ │17張 │46,717,858 │2,435,892 │ │
├──┬──────┼────┼─────┼──────┼─────┼─────┤
│ 2 │聯明行動科技│97年7月 │AW00000000│6,620,310 │331,016 │部分虛進虛│
│ │股份有限公司│ │AW00000000│916,980 │45,849 │銷 │
│ │ │ │AW00000000│1,387,200 │69,360 │ │
│ │ │ │AW00000000│4,395,690 │219,785 │ │
│ │ │ │AW00000000│3,370,590 │168,530 │ │
│ │ ├────┼─────┼──────┼─────┤ │
│ │ │97年9月 │BW00000000│8,571 │429 │ │
│ │ │ │BW00000000│305,686 │15,284 │ │
│ │ │ │BW00000000│50,592 │2,530 │ │
│ │ ├────┼─────┼──────┼─────┤ │
│ │ │97年10月│BW00000000│660,602 │33,030 │ │
│ │ │ │BW00000000│217,143 │10,857 │ │
│ │ ├────┼─────┼──────┼─────┤ │
│ │ │97年11月│CW00000000│868,868 │43,443 │ │
│ │ │ │CW00000000│51,429 │2,571 │ │
│ │ ├────┼─────┼──────┼─────┤ │
│ │ │97年12月│CW00000000│313,450 │15,673 │ │
├──┴──────┼────┼─────┼──────┼─────┼─────┤
│小計 │ │13張 │19,167,111 │958,357 │ │
├──┬──────┼────┼─────┼──────┼─────┼─────┤
│ 3 │可以想像行銷│97年10月│BU00000000│391,429 │19,571 │已通報主管│
│ │有限公司 │ │BU00000000│418,667 │20,933 │機關撤銷登│
│ │ │ │BU00000000│47,048 │2,352 │記 │
├──┴──────┼────┼─────┼──────┼─────┼─────┤
│小計 │ │3張 │857,144 │42,856 │ │
├──┬──────┼────┼─────┼──────┼─────┼─────┤
│ 4 │宣揚國際有限│97年1月 │XU00000000│14,286 │714 │擅自歇業他│
│ │公司 │ │XU00000000│14,286 │714 │遷不明申請│
│ │ │ │XU00000000│14,286 │714 │復業 │
│ │ │ │XU00000000│1,333 │67 │(註:申報│
│ │ │ │XU00000000│19,952 │998 │退出及折讓│
│ │ │ │XU00000000│571 │29 │銷售額為33│
│ │ │ │XU00000000│4,762 │238 │,872;稅額│
│ │ ├────┼─────┼──────┼─────┤為1,695) │
│ │ │97年2月 │XU00000000│1,143 │57 │ │
│ │ │ │XU00000000│20,559 │1,028 │ │
│ │ │ │XU00000000│143 │7 │ │
│ │ │ │XU00000000│14,286 │714 │ │
│ │ │ │XU00000000│14,286 │714 │ │
│ │ ├────┼─────┼──────┼─────┤ │
│ │ │97年3月 │YU00000000│21,767 │1,088 │ │
│ │ │ │YU00000000│2,095 │105 │ │
│ │ │ │YU00000000│14,286 │714 │ │
│ │ │ │YU00000000│14,286 │714 │ │
│ │ │ │YU00000000│8,857 │443 │ │
│ │ │ │YU00000000│952 │48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14,286 │714 │ │
│ │ │ │YU00000000│14,286 │714 │ │
│ │ │ │YU00000000│14,286 │714 │ │
│ │ │ │YU00000000│24,758 │1,238 │ │
│ │ │ │YU00000000│762 │38 │ │
│ │ │ │YU00000000│2,381 │119 │ │
│ │ │ │YU00000000│2,381 │119 │ │
│ │ │ │YU00000000│2,381 │119 │ │
│ │ │ │YU00000000│2,381 │119 │ │
│ │ │ │YU00000000│2,381 │119 │ │
│ │ │ │YU00000000│2,381 │119 │ │
│ │ │ │YU00000000│2,381 │119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14,286 │714 │ │
│ │ │ │ZU00000000│2,381 │119 │ │
│ │ │ │ZU00000000│22,558 │1,128 │ │
│ │ │ │ZU00000000│762 │38 │ │
│ │ │ │ZU00000000│2,381 │119 │ │
│ │ │ │ZU00000000│14,286 │714 │ │
│ │ │ │ZU00000000│14,286 │714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14,286 │714 │ │
│ │ │ │ZU00000000│29,664 │1,483 │ │
│ │ │ │ZU00000000│571 │29 │ │
│ │ │ │ZU00000000│4,476 │224 │ │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23,854 │1,193 │ │
│ │ │ │AU00000000│571 │29 │ │
│ │ │ │AU00000000│2,381 │119 │ │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14,286 │714 │ │
│ │ │ │AU00000000│14,286 │714 │ │
│ │ │ │AU00000000│14,286 │714 │ │
│ │ │ │AU00000000│17,781 │889 │ │
│ │ │ │AU00000000│571 │29 │ │
│ │ │ │AU00000000│14,286 │714 │ │
│ │ │ │AU00000000│135,056 │6,753 │ │
│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14,286 │714 │ │
│ │ │ │BU00000000│4,180 │209 │ │
│ │ │ │BU00000000│14,286 │714 │ │
│ │ │ │BU00000000│2,381 │119 │ │
│ │ │ │BU00000000│79,447 │3,972 │ │
│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6,017 │301 │ │
│ │ │ │BU00000000│12,000 │600 │ │
│ │ │ │BU00000000│5,714 │286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11,429 │571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12,381 │619 │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 │ │ │CU00000000│3,333 │167 │ │
│ │ │ │CU00000000│2,846 │142 │ │
│ │ │ │CU00000000│571 │29 │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1,330 │66 │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 │ │ │CU00000000│894 │45 │ │
│ │ │ │CU00000000│621 │31 │ │
│ │ │ │CU00000000│7,784 │389 │ │
│ │ │ │CU00000000│3,114 │156 │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 │CU00000000│2,857 │143 │ │
├──┴──────┼────┼─────┼──────┼─────┼─────┤
│小計 │ │79張 │839,884 │41,990 │ │
│ │ │ │註:已扣除退│註:同左 │ │
│ │ │ │出及折讓部分│ │ │
├──┬──────┼────┼─────┼──────┼─────┼─────┤
│ 5 │上海速博國際│97年10月│BU00000000│7,619 │381 │擅自歇業他│
│ │有限公司 │ │BU00000000│12,381 │619 │遷不明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2,857 │143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12,381 │619 │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 │CU00000000│7,619 │381 │ │
│ │ │ │CU00000000│9,524 │476 │ │
│ │ │ │CU00000000│476 │24 │ │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12,381 │619 │ │
│ │ │ │CU00000000│3,251 │163 │ │
│ │ │ │CU00000000│10,476 │524 │ │
│ │ │ │CU00000000│7,619 │381 │ │
│ │ │ │CU00000000│5,701 │285 │ │
├──┴──────┼────┼─────┼──────┼─────┼─────┤
│小計 │ │22張 │206,571 │10,329 │ │
├──┬──────┼────┼─────┼──────┼─────┼─────┤
│ 6 │東方鴻國際企│97年10月│BU00000000│9,619 │481 │變更負責人│
│ │業有限公司 │ │BU00000000│5,714 │286 │ │
│ │ │ │BU00000000│12,381 │619 │ │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2,857 │143 │ │
│ │ │ │CU00000000│12,381 │619 │ │
│ │ │ │CU00000000│8,851 │443 │ │
│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9,333 │467 │ │
│ │ │ │CU00000000│11,543 │577 │ │
│ │ │ │CU00000000│8,095 │405 │ │
│ │ │ │CU00000000│85,714 │4,286 │ │
│ │ │ │CU00000000│25,714 │1,286 │ │
├──┴──────┼────┼─────┼──────┼─────┼─────┤
│ │ │11張 │192,202 │9,612 │ │
├──┬──────┼────┼─────┼──────┼─────┼─────┤
│ 7 │中華四方網路│97年12月│CU00000000│164,833 │8,242 │部分虛進虛│
│ │科技股份有限│ │ │ │ │銷 │
│ │公司 │ │ │ │ │ │
├──┴──────┼────┼─────┼──────┼─────┼─────┤
│小計 │ │1張 │164,833 │8,242 │ │
├──┬──────┼────┼─────┼──────┼─────┼─────┤
│ 8 │洋可秀國際事│97年10月│BU00000000│31,905 │1,595 │申請停業 │
│ │業有限公司 │ │BU00000000│45,905 │2,295 │ │
│ │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29,533 │1,477 │ │
├──┴──────┼────┼─────┼──────┼─────┼─────┤
│小計 │ │3張 │107,343 │5,367 │ │
├─────────┼────┼─────┼──────┼─────┼─────┤
│合計 │ │149張 │70,252,946 │3,512,645 │ │
└─────────┴────┴─────┴──────┴─────┴─────┘
附表二:宣揚公司
(一)宣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申報扣抵營│營業狀況 │
│ │ │ │ │ │業稅額(元│ │
│ │ │ │ │ │) │ │
├──┼──────┼────┼─────┼──────┼─────┼─────┤
│ 1 │聯明行動科技│97年10月│BU00000000│2,191,429 │109,571 │部分虛進虛│
│ │股份有限公司│ │BU00000000│2,197,619 │109,881 │銷 │
│ │ │ │BU00000000│321,857 │16,093 │ │
├──┴──────┼────┼─────┼──────┼─────┼─────┤
│小計 │ │3張 │4,710,905 │235,545 │ │
├──┬──────┼────┼─────┼──────┼─────┼─────┤
│ 2 │數碼網路科技│97年1月 │XU00000000│14,286 │714 │已通報主管│
│ │股份有限公司│ │XU00000000│14,286 │714 │機關撤銷登│
│ │ │ │XU00000000│14,286 │714 │記(註:申│
│ │ │ │XU00000000│1,333 │67 │報退回及折│
│ │ │ │XU00000000│19,952 │998 │讓銷售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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