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國華
林延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嘉佑律師
被 告 王貞之(原名王玉玲)
李秀春
王月甄
許雅婷(原名許錦綉、許善菱)
黃裕玲
李寶連
周秀品(原名周美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茆怡文律師
被 告 陳秀麗
藍子淵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國論律師
被 告 藍家萓
呂亦森(原名呂思賢)
陳毅訢
張秀金
胡銥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葉振豪
林宴翎
呂勝南
邱渼雯
何月評
張詩崎(原名張怡寧)
陳思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8
66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6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
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國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王貞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林延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李秀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王月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許雅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黃裕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李寶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秀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陳秀麗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藍子淵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藍家萓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呂亦森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陳毅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張秀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胡銥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葉振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林宴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呂勝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邱渼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何月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張詩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陳思妤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事 實
一、李寶連前於民國97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2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日,減為 有期徒刑4 月、1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15日確定, 於98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林延嫺於100 年2 月間,任職於○○旅行社,聽聞任職安聯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王貞之、安聯人壽及朝陽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呂亦森(原名午○○)提及,可利 用出國旅遊之機會,取得當地醫院之不實診斷證明書,返國 後再持證明書等文件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林延嫺即決意 採行此一模式詐領保險金,林延嫺先與王貞之、李秀春、李 寶連、王月甄、許雅婷(原名○○○、○○○)及黃裕玲等 7人共同組團出國,並由任職○○旅行社(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之朱國華擔任領隊,林延嫺、王貞之、李 秀春、李寶連、王月甄、許雅婷、黃裕玲等7人分別與朱國 華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19日至3月23日同赴柬埔 寨旅遊,每位團員須另支出100美元作為取得不實文件之代 價,並分擔朱國華當次出國之團費,林延嫺共交付700美元 由朱國華處理取得不實文件之事宜,到達柬甫寨後,並未至 該國暹粒省西哇他路50號(中央市場斜對面)之柬華醫院( 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看診,僅在該處附近參 觀閒逛,朱國華則以不詳代價,透過當地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曾姓地陪BONY及ALEN之成年男子,與其等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向該醫院醫師購買載明王貞之、 林延嫺、李秀春、李寶連、王月甄、許雅婷、黃裕玲等人食 物中毒、腸胃炎就診、住院或留院觀察之不實診斷證明書及 收據。朱國華於旅遊或返國途中,即將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分 別交給王貞之、林延嫺、李秀春、李寶連、王月甄、許雅婷 、黃裕玲等人。返國之後,王貞之、林延嫺、李秀春、李寶 連、王月甄、許雅婷、黃裕玲各自再以寄送、臨櫃、業務代 辦等方式,持之向先前投保壽險、健康險、醫療險、旅遊平 安險不等之各家保險公司聲請理賠而行使,並向原行政院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下稱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詐領保險金及自墊醫療費用,致生損害於健保署及各保險公 司對於核保之正確性(王貞之、林延嫺、李秀春、李寶連、 王月甄、許雅婷及黃裕玲持不實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金、申
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對象保險公司、健保署、時點、方式 、金額及是否詐取得手情形等,均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七及附 表肆所載)。
三、呂亦森為成年人,見林延嫺等人出團取得不實文件詐領保費 等金額得手成功後,欲採同一模式獲利,先覓得周秀品(成 年人)及周秀品之子女藍○睿(89年3 月生)、藍○家(86 年12月生),陳秀麗(成年人)及陳秀麗之子女藍子淵(成 年人)、藍○翔(83年6月生),藍家萓(成年人)及藍家 萓之子女王○傑(83年9月生)、王○淇(85年6月生),以 及陳毅訢、葉振豪、呂勝南、林宴翎、邱渼雯、張秀金、胡 銥淇等人,共同組團出國至柬埔寨,而林延嫺明知呂亦森欲 採同一模式詐領保險費,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意,將前述曾姓地陪之聯繫方式提供給呂 亦森,協助呂亦森得與當地曾姓地陪取得連繫,以便取得當 地醫院之不實診斷證明文件。周秀品、藍○睿、藍○家等3 人,陳秀麗、藍子淵、藍○翔等3人,藍家萓、王○傑、王 ○淇等3人,以及陳毅訢、葉振豪、呂勝南、林宴翎、邱渼 雯、張秀金及胡銥淇,分別與呂亦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5月26日至5月30日組團共赴柬埔寨旅遊,每位團員另支付 新臺幣10000元作為取得不實文件之代價。到達後,團員均 未至址設該國189Street432SangkatTomnopToekKhanCha monPhnomPenh之小型醫院(VECHABOTH CLINIC)及金裝邊市 市區之小型醫院(CHOMCHAOPOLY CLINIC)看診,僅在該處 附近參觀閒逛,呂亦森則連絡曾姓地陪,共同基於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以不詳代價向該醫院醫師購買載明呂 亦森、周秀品、藍○睿、藍○家、陳秀麗、藍子淵、藍○翔 、藍家萓、王○傑、王○淇、陳毅訢、張秀金、胡銥淇、葉 振豪、林宴翎、呂勝南、邱渼雯等人中暑、痢疾、食物中毒 、腸胃炎就診、住院或留院觀察之不實診斷證明書及收據, 呂亦森於旅遊或返國途中,交給各該團員,呂亦森、周秀品 、藍○睿、藍○家、陳秀麗、藍子淵、藍○翔、藍家萓、王 ○傑、王○淇、陳毅訢、張秀金、胡銥淇、葉振豪、林宴翎 、呂勝南、邱渼雯等人於返國後,各自以寄送、臨櫃、業務 代辦等方式,持之向先前投保壽險、健康險、醫療險、旅遊 平安險不等之各家保險公司聲請理賠而行使,並向健保署申 請核退「境外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而詐領保險金及退 費,致生損害於健保署及各保險公司對於核保之正確性(申 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對象保險公司、健保署、時點、方式 、金額,及是否詐取得手情形等,均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三
及附表肆所載,其中藍家萓、王○傑、王○淇返國後,僅向 健保署申請退費,並未向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四、李秀春、李寶連見此模式有利可圖,另行起意,詢問林延嫺 連繫之方式,林延嫺明知李秀春、李寶連意欲採行相同模式 ,在柬埔寨取得當地醫院開立之不實診斷證明文件等資料, 持之返國詐領保險金或退費,仍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意,將朱國華之聯繫方式告知李秀春 、李寶連2 人。李秀春、李寶連即與何月評(李秀春媳婦) 、陳思妤(李秀春女兒)、張詩崎(原名○○○,李寶連養 女)、陳品叡、不知情之張家綸(李寶連之子,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共同組團,赴柬埔寨旅遊,並由李國華擔任 領隊,李國華與何月評、陳思妤、張詩崎、李秀春及李寶連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團員中之陳品叡、張家綸並未參與犯行 ,無犯意聯絡),於100 年7 月17日至7 月21日同赴柬埔寨 旅遊,並至前述柬華醫院佯裝看診,朱國華並再透過曾姓地 陪及ALEN,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向該醫 院醫師購得載明何月評、陳思妤、張詩崎、張家綸等團員食 物中毒、急性腸胃炎就診、住院之不實診斷證明書、收據及 出院證明,於旅遊或返國途中交給各該團員,再由何月評、 陳思妤、張詩崎等人於返國後,再自行或交由李秀春、李寶 連各自以寄送、臨櫃、業務代辦等方式,持之向先前投保壽 險、健康險、醫療險、旅遊平安險不等之各家保險公司聲請 理賠而行使,並向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緊急傷病自墊醫療 費用」,而詐領保險金及退費,致生損害於健保署及各保險 公司對於核保之正確性(李秀春、李寶連等人持何月評、陳 思妤、張詩崎、張家綸等人名義之不實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 金、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對象保險公司、健保署、時點 、方式、金額,及是否得手情形等,均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四 及附表肆所載)(前述少年另經檢察官函送臺灣高雄家事及 少年法院先議)。
五、案經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 、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 壽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股 份有限公司、紐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 司、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國華、王貞之、林延嫺、李秀春、王月甄、許雅 婷、黃裕玲、李寶連、周秀品、陳秀麗、藍子淵、藍家萓、 呂亦森、陳毅訢、張秀金、胡銥淇、葉振豪、林宴翎、呂勝 南、邱渼雯、何月評、張詩崎及陳思妤23人所犯均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23人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乃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實體部分
㈠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業據被告朱國華、林延嫺、王貞之、李秀春、李寶連、王月 甄、許雅婷、黃裕玲坦白承認(見本院審易六卷第13頁), 核與證人即徵信人員陳錦華、保險公司職員V○○(國泰人 壽)、A○○(富邦人壽)、B○○、E○○(中國人壽)、 乙○○(朝陽人壽)、g○○(中國信託人壽)、D○○( 國華人壽)、g○○(三商美邦人壽)、o○○(紐約人壽 )、x○(安聯人壽)、C○○(南山人壽)、a○○(遠 雄人壽)、丙○(國寶人壽)、Q○○(台灣人壽)、m○ ○(全球人壽)、H○○(新光人壽)、卯○○(台壽保產 物保險)、U○○(安達產物保險)、w○○(泰安產物保 險)、子○○(富邦產物保險)、Y○○(新光產物保險)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見偵二卷第3至8、9至11、 155至163、174至183頁,偵三卷第19至27、69至83、84至85 、94至99、103至113、124至129頁,偵四卷第57至61、63至 67、69至74、76至81、83至88、97至101、118至122、124至 130、132至133、135至140、142至146、148至149頁,偵五 卷第53至56、97至102、110至116、138至142、147至149、 154至156、161至163、169至172、177至179、184至187、 192至194、200至201、207至209頁,偵六卷第1至2、8至10 、15至16、24至25、31至32、38至39、44至45、51至52、58 至59、65至66、72至74、80至81頁,偵七卷第76至80、92至 97、102至115頁,他卷第9至14、23至25、29至31頁),另 外:
⒈被告王貞之部分
並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繳費投資型保險要保書 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誠人壽金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
1 份(被保險人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書1 份(被保險人戊○○)、FRIENDSHIPKHMER-CHINAHOSPI TAL (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 發票1 份(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被告王貞之( 戊○○)手書集體食物中毒名單1 紙、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 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4 月23日公務電話記 錄1 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 份(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戊○○;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戊○○;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人戊○○)、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理賠結案工作底稿2 紙(事故人戊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 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戊○○; 保單號碼:000000000 00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1 份 (事故人戊○○)、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 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 、FRIENDSHIPKHMER-CHINAHOSPITAL (柬華醫院)發票1 份 (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團體保險金申請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理賠給付明細表1 份(被 保險人戊○○)、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 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 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 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泰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 泰安產物子女贖金損失保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戊○○;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 ;投保日期100 年3 月7 日)、泰安產物保險健康傷害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人戊 ○○)、FRIENDSHIP KHMER-CHINAHOSPITAL(柬華醫院)醫 療證明書1 份(病患戊○○;2011 年3 月22日)、FRIEND 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戊 ○○;2011 年3 月22日)、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健康 傷害險計算書1 紙、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 知書1 紙、全民健康保險國外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1 紙、全民健康保險核退申請書1 紙、FRIENDSHIPKHMER-CHIN 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戊○○;201 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
醫院)發票1 份(病患戊○○;20 11年3 月22日)、被告丁 ○○(戊○○)手書事發經過1 紙、收據非正本使用聲明書 1 份、被告王貞之(戊○○)護照影本1 份、FRIENDSHIPKH 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2011年10月21日證明書1 份( 戊○○)、健保署103 年3 月3 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 00號函(見警五卷第822 至868 頁、本院審易卷六第4 頁) 等件在卷可稽。
⒉被告林延嫺部分
並有富邦人壽保險要保書2 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林延嫺) 、富邦保險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人林延嫺 )、被告林延嫺護照、臺灣銀行帳戶影本1 份、理賠給付查 詢作業1 紙、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 )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FRIE 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 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遠雄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1 份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林延嫺; 保單號碼:0000000000 、遠雄 人壽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者林延嫺; 保單號碼:0000000 000 )、被告林延嫺護照、臺灣銀行帳戶影本1 份、理賠給 付明細表1 紙、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 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FR 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 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寶人壽不分紅壽險暨附加契約要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林延嫺; 保單號碼:0000000000 )、國寶人壽保險金申 請書1 份(事故人林延嫺)、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 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審查表1 份(事 故人林延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 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林延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理賠申請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林延嫺)、同意查 詢聲明書1 份(立同意書人林延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0 年9 月19日函1 份、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 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林延嫺; 保單號碼:000000000 00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1 份 (事故人林延嫺)、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 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 、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 (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壽保產險旅行業責任保險證明書1 份(要保人祥豪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出團編號188811TEO00448)、台壽保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險旅責險理賠申請書1 份(要保 人及被保險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壽保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旅行責任險賠款理算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賠款同意書暨領款收據1 紙 (領款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領隊報告書及收據1 份、「吳哥5 日」100 年3 月19日出團分房表1 份、FRIEND 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 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 22日)、泰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 泰安產物子女贖金損失保 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林延嫻; 保單號碼:00000 00000000)、泰安產物保險健康傷害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 故人林延嫺)、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 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泰 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傷害險計算書1 紙、全民健康 保險核退申請書1 紙、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 通知書1 紙、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 )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FRIE 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 林延嫺;2011 年3 月22日)、收據非正本使用聲明書1 份、 被告林延嫺護照影本1 份、被告林延嫺2011年3 月19日出遊 柬埔寨照片2 張、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 醫院)2011年10月21日證明書1 份(林延嫺)、健保署103 年3 月3 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五卷第956 至 1022頁、本院審易卷六第4 頁)等證在卷可稽。 ⒊被告李秀春部分
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險要保 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李秀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 份(保險人李秀春)、同意查詢聲明書 1 份(立同意書人李秀春)、被告李秀春身分證、護照影本 各1 份、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 療證明書1 份(病患李秀春;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 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申○ ○;2011 年3 月22日)、理賠明細資料1 紙、被告李秀春嘉 義縣竹崎地區農會存摺影本1 份、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台壽保產險旅行業責任保險證明書1 份(要保人祥豪國 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出團編號188811TEO00448)、台壽保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保產險個人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
發疾病健康保險保險單1 份(要保人李秀春; 保單號碼:188 811T RLJ00227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旅行責任 險賠款理算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 公司)、賠款同意書暨領款收據1 紙(領款人祥豪國際旅行 社有限公司)、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險旅責險 理賠申請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 司)、領隊報告書及收據(○○旅行社付予被告李秀春等人 1 份、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 證明書1 份(病患李秀春;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 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李秀春 ;2011 年3 月22日)、「吳哥5 日」100 年3 月19日出團分 房表1 份、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綜合險賠款理 算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李秀春)、台壽保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傷害險理賠申請書1 份(事故人李秀春)、賠款 同意書暨領款收據1 紙(領款人李秀春)、全民健康保險自 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1 紙、全民健康保險國外住院自 墊醫療費用核退清單1 紙、全民健康保險核退申請書1 紙。 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 1 份(病患李秀春;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KHMER- 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李秀春;2011 年3 月22日)、被告李秀春護照影本1 份、收據非正本使用 聲明書1 份、被告李秀春2011年3 月20日-23 日出遊柬埔寨 照片8 張、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 2011年10月21日證明書1 份( 李秀春)、健保署103 年3 月 3 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五卷第969 至915 頁 、偵二卷第169 至172 頁、本院審易卷六第4 頁)等件在卷 可稽。
⒋被告王月甄部分
並有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要保書、保戶權益確認書各1 紙(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王月甄、富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要保書(一 般)2 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王月甄)、富邦保險個人保險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人王月甄)、被告王月甄護照 影本1 份、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 (柬華醫院) 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王月甄;2011 年3 月22日)、FRIEND 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甲 ○○;2011 年3 月22日)、理賠通知(個人險)1 份、團險 理賠資料查詢作業畫面1 紙、國華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不 分紅)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王月甄; 送金單號碼:K9017 132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申請書1 份( 事故者王月甄; 保單號碼:0000000000 )、國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理賠部事故說明書影本1 份、FRIENDSHIPKHMER- 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王月甄 ;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 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王月甄;2011 年3 月22日)、台 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保產險旅行業責任保險證明 書1 份(要保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出團編號188811 TEO00448)、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險旅責險理 賠申請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旅行責任險賠款理算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賠款同 意書暨領款收據1 紙(領款人祥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領隊報告書及收據( ○○旅行社付予被告王月甄等人)1份、 「吳哥5 日」100 年3 月19日出團分房表1 份、FRIENDSHIP 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 王月甄;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 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王月甄;2011 年3 月22日 )、泰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 泰安產物子女贖金損失保險要 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王月甄; 保單號碼:000000000 0000)、泰安產物保險健康傷害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人 王月甄)、FRIENDSHIP KHMER-CHINA HOSPITAL (柬華醫院 )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王月甄;2011 年3 月22日)、FRIE NDSHIP 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 發票1 份(病患 王月甄;2011 年3 月22日)、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健 康傷害險計算書1 紙、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 務組住院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核減明細通知書1 紙、全民健 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1 紙、全民健康保險核 退申請書1 紙、收據非正本使用聲明書1 紙、FRIENDSHIPKH MER-CHINA HOSPITAL( 柬華醫院) 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甲 ○○;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 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王月甄;2011 年3 月22日) 、被告王月甄護照影本1 份、被告王月甄2011年3 月20日-2 2 日出遊柬埔寨照片4 張、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 AL(柬華醫院)2011年10月21日證明書1 份(王月甄)、健 保署103 年3 月3 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五卷 第1023至1082頁、偵三卷第118 至119 頁、本院審易卷六第 4 頁)等件在卷可稽。
⒌被告許雅婷部分
並有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許善 菱)、富邦保險個人保險理賠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人O ○○)、被告許雅婷護照影本1 份、正查調查保告書1 份、
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證明書 1 份(病患許雅婷;2011 年3 月22日)、國泰人壽創世紀變 額萬能壽險要保書(丙型)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許善菱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1 份(被保險人 許雅婷)、FRIENDSHIP 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 醫療證明書1 份(病患許雅婷;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 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O○ ○;2011 年3 月22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 壽保險要保書1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許善菱; 保單號碼:0 0000000000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 要保書1 份(要保單位運昇工程行; 保單號碼:Z0000000000 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要保書1 份 (要保單位上鼎工程行;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1 份(事故人O○ ○)、FRIENDSHIP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醫療 證明書1 份(病患許雅婷;2011 年3 月22日)、FRIENDSHIP KHMER-CHINA HOSPITAL(柬華醫院)發票1 份(病患許雅婷 ;2011 年3 月22日)、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電話行銷健康保險要保書2 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O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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