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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173號
KSHV,102,上易,173,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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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楊蕙華
      林添福
      許水林
      郭惠美
      黃月琴
      葉艷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曾瓊玉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
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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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