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44號
KSHV,101,重上,44,2014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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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
追 加原 告 李景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被告 李春茂
      陳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02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追加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追加原告主張:追加被告李春茂係伊之弟,2 人均為上訴人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合睦公司)之股東,合睦公司為經 營公司業務、進行短期投資股票及節稅之便,借用李春茂及 伊之名義,在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開設證券帳戶(李 春茂帳號:00000000000 號、李景琪帳號:00000000000 號 ),且在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分別開設存款帳戶(李春茂 帳號:000-00-000000-0 號、李景琪帳號:000-00-000000- 0 號,下分稱李春茂國泰世華帳戶、李景琪國泰世華帳戶) ,作為證券交割帳戶,並委由李春茂進行股票操作。李春茂 明知伊上開帳戶內之股票及變賣後之款項均為合睦公司所有 ,竟於民國99年3 月17日,未經合睦公司及伊同意,擅自將 李景琪上開證券帳戶內為合睦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加以 變賣,所得款項共新臺幣(下同)693 萬元,於同月19日交 割存放於李景琪國泰世華帳戶,再將之轉入李春茂國泰世華 帳戶,旋即將此因其業務關係所持有之693 萬元,轉帳存入 其私人所有而於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 0000號之存款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又李春茂於取得 上開不法款項693 萬元後,即於同年4 月22日、5 月7 日分 別將82萬元、228 萬元匯至其妻即追加被告陳美玲之帳戶內 ,並由陳美玲於同年4 月22日購買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 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6 建號房屋,顯有以贓款支付不 動產價款情事,追加被告2 人上開共同不法行為,且屬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合睦公司受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79 條之規定,擇一連帶賠償合睦公司 693 萬元。惟追加被告否認如附表所示股票為合睦公司所有 ,而係伊所有,乃伊為追加原告並追加備位之訴。並聲明: 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合睦公 司69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⒊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 位聲明:⒈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追加原告693 萬元,及自99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至上開先位部分另行判決。)二、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 255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 法第446 條第1 項所明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 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 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 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 ,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48 號裁 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追加原告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部 分,乃屬主觀預備訴之合併,惟追加原告既與上訴人分屬不 同法人格,法律關係即有不同,則追加被告對追加原告之權 利抗辯事由,即追加原告是否積欠李春茂債務,李春茂之行 為是否屬權利之正當行使等,乃與原訴為不同之事實基礎, 尚難就原訴之證據資料加以利用,並有害於追加被告之審級 利益,造成訴訟程序冗長,不符訴訟經濟原則,揆諸上開說 明,自不足認追加部分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此外, 追加被告未同意追加,且無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追加原告與上訴人間有合一確定關係、或因情事變更而追 加情事,亦無追加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之情形,是不符上開 規定要件。
三、綜上所述,追加原告提起追加之訴不符法定要件,且無從補 正,從而,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追加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據上論結,追加原告追加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附表:
┌─┬──────────┬────┬─────┐
│編│99 年 3 月 17 日由李│股數 │淨收入價金│
│號│景琪元大證券帳戶(帳│ │(新台幣)│
│ │號: 00000000000)交│ │ │
│ │割(賣出)之股票名稱│ │ │
├─┼──────────┼────┼─────┤
│1 │南亞 │7000 │453,944 │
├─┼──────────┼────┼─────┤
│2 │南亞 │10000 │647,495 │
├─┼──────────┼────┼─────┤
│3 │南亞 │10000 │648,491 │
├─┼──────────┼────┼─────┤
│4 │南亞 │10000 │648,491 │
├─┼──────────┼────┼─────┤
│5 │南亞 │10000 │648,491 │
├─┼──────────┼────┼─────┤
│6 │中鋼 │10000 │330,721 │
├─┼──────────┼────┼─────┤
│7 │中鋼 │17000 │562,225 │
├─┼──────────┼────┼─────┤
│8 │台積電 │10000 │604,661 │
├─┼──────────┼────┼─────┤
│9 │台積電 │13000 │784,764 │
├─┼──────────┼────┼─────┤
│10│仁寶 │13000 │556,846 │
├─┼──────────┼────┼─────┤
│11│友訊 │15000 │511,770 │
├─┼──────────┼────┼─────┤
│12│國票金 │15000 │150,170 │
├─┼──────────┼────┼─────┤
│13│中華電 │545 │33,171 │
├─┼──────────┼────┼─────┤
│14│中華電 │4000 │244,655 │
├─┼──────────┼────┼─────┤
│15│佳世達 │6000 │104,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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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