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46號
KSHM,103,聲,346,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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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耀崇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林耀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耀崇業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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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