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7號
HLHM,103,聲,37,201403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魏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君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 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