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繼富
指定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並經公告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 1款所列之禁藥,不得轉讓、販賣,竟以每公克新臺幣(下 同)3,000元之價格向上游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竟意圖營 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賺取利潤之犯意,以其所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起訴書漏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作為聯絡販賣毒品之工具,先由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甲○○所使用之上開門號之行動 電話,約定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購買毒品之數量、價格 等事宜後,甲○○即於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交付如附表一所 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價 金(除附表一編號4之3,400元尚未收取外,餘均已收取), 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峰益、 簡瑋慶等人共4次。嗣經員警對陳峰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 0號、簡瑋慶所持用0000000000號及甲○○所持用門號00000 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 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部分:
本件被告甲○○提出上訴,惟因其上訴狀記載內容僅提及對 原審判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服,於其餘轉讓禁藥部分 則未置一詞,就此經本院於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詢問被告 ,被告雖一度陳述要全部上訴,但旋即表示就原審判決關於 轉讓禁藥罪之部分撤回上訴,並簽署撤回轉讓禁藥部分之撤 回上訴書(見本院卷第58頁),從而本件之上訴範圍,僅限
於原審判決關於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合先敘明 。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 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 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即得實施通訊監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員警對被告所有門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 證人簡瑋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 ,已依法由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有通訊 監察書(含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4份在卷可稽。又依據通 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記載,案由涉嫌觸犯之法條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實施監察通訊,監察方法為監聽、錄音及 其他,因此,前開通訊監察書均已載明涉嫌觸犯案由、監察 對象、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 、理由、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 條、監聽結果報告等事項,已符合前開法定要件,是以本案 員警對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 實施監察之範圍。再者,被告於監聽過程透露犯罪行為之陳 述,並非因員警監聽所致,其陳述係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 自可採信,因之監聽錄音所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又監 聽錄得之錄音,係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復未伴有 個人主觀意見在內,應有證據能力;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 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固非不可採為認定 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 自明,又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如僅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 製作,而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復有爭執,法院自應 依上開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 該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定其取捨,不得逕以該監聽錄音 之譯文,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 第2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將監聽之內容製作成譯文,乃 將上開具有證據能力監聽錄得之錄音具體為文字紀錄,此部 分雖屬傳聞,然本件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於監聽譯文之 內容均不爭執,且本件通訊監聽譯文係由承辦員警基於查緝 本案之偵查過程中所製作,無證據顯示存有詐偽或虛飾之情 事,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則該監聽譯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即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證 人陳峰益、簡瑋慶於警詢時之陳述,雖不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得為證據之要件,惟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 上開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均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示無意 見,且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 其等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又證人陳峰益、簡瑋 慶於偵查中之陳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 證人陳峰益、簡瑋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峰益、簡瑋慶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參,足認被告任意 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以每公克3,000元之價格向上 游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復以每0.3公克1,000元至0.6公克3, 4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峰益、簡瑋慶等人,業 據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述甚明,是被告每販賣1公克之甲 基安非他命約有333元至2,666元左右之利潤,足徵其具有營 利之意圖至明。又至附表一編號3部分,證人簡瑋慶雖於偵 查中證述:伊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購買1千元 至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然被告則於原審準備程序中 供稱:伊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係販賣1千元0.3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簡瑋慶等語,兩者所供固有差異;惟 依罪疑唯輕之法則,就此部分應採有利被告之認定,即被告 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1千元0.3公克之甲基 安非他命予簡瑋慶,併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轉讓。核被告就附表一 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於販賣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一 所示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地點有異,顯係 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97年至98年間
,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 、3月、3月,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9年12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100年3月12日保護管 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外,餘均加重其刑。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 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社會上一般人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觀被告前科為有毒癮之人, 本案所販賣毒品之次數僅有4次,對象僅有2人,每次販賣之 數量極少,獲利僅在數仟元以下,非大盤或中盤之毒販可比 ,實屬吸毒者間之互通有無,然毒品價格昂貴,不可能無償 提供,如被告每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處7年以下有期 徒刑,實有情輕法重之虞,並參酌被告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辯護人主張之上開事 由,均屬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事由,就此原審已逐一審酌併 加以說明,並無疏漏,自難再為酌減之考量。又雖被告及辯 護人上訴後固辯以:在原審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公訴檢 察官曾同意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然查,原審上開程 序筆錄均未為此記載,且除原審102年6月24日準備程序之法 庭錄音業經辯護人捨棄調查外,原審102年7月17日之審判程 序之法庭錄音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當庭勘驗結果,原審公 訴檢察官論告時實係提及「被告犯罪之後態度不錯」、「刑 法第57條」、「犯後態度良好」等語,並無請法院依刑法第 59條酌減其刑之情事,此有勘驗筆錄乙件在卷可稽。是被告 及辯護人前開所辯,應屬誤認,且渠等對勘驗結果亦表示不 爭執,有筆錄記載可稽,故原判決就此亦無違誤可言。再加 衡被告甲○○在前已有多次竊盜及毒品前科,且屢犯不改, 於本件已構成累犯加重條件。前案復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以101年度訴字第1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就其 所犯意圖販賣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意圖販 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3年6月,併與其他持有槍砲、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定應執行刑15年7月確定,有前揭前科 表記載可稽。查被告並非智慮淺薄或無社會經驗之人,其販 毒亦顯非迫於貧病飢寒而為,是其明知販賣毒品罪為國家法 律嚴加處罰之重罪,猶仍犯之,應認習於犯行,殊乏警惕悔
改之心,行徑堪屬惡劣,尚乏何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可認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顯可憫恕之情狀。是被告、 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其刑云云,並不可 採。
三、原審以事證明確,對被告甲○○予以論罪科刑,並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及 其販賣毒品之金額、數量,影響社會風氣及國民健康,犯後 於警詢、偵查中否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原審準備 程序時始全部自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 及從刑。另就從刑部分說明:㈠被告甲○○就附表一所示各 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財物,除編號4部分尚未取得外 ,餘均已取得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 ,爰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並諭 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㈡未扣案門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 000號SIM卡之申請人雖分別為曾光輝、梁建俊、魏慈均、卓 依柔等人,然渠等均已將上開門號之SIM卡交付被告甲○○ 而為其所有,且被告已將上開門號SIM卡輪流插入2支其所有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供其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聯絡購毒者使 用,業據被告甲○○供述在卷,且無證據可證上開2支行動 電話及4張SIM卡業已滅失,爰分別於附表一所示被告各次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均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 亦稱妥適,應予維持。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請求 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附表一:甲○○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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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聯時間│交易地│購毒者│價格(│交付之│原判決所諭知之主刑及從刑 │
│ │ │點 │ │新臺幣│毒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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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11 │花蓮縣│陳峰益│3,000 │甲基安│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3日凌 │花蓮市│ │元 │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販賣│
│ │晨4時58 │○○○│ │ │0.6公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分許 │○街潘│ │ │克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繼盛租│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 │屋處 │ │ │ │門號○○○○○○○○○○號│
│ │ │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
│ │ │ │ │ │ │二○七六四三九三號之SIM卡 │
│ │ │ │ │ │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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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11 │花蓮縣│陳峰益│1,000 │甲基安│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7日晚 │花蓮市│ │元 │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販賣│
│ │上9時33 │○○路│ │ │0.3公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14號 │ │ │克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 │ │ │ │ │門號○○○○○○○○○○號│
│ │ │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
│ │ │ │ │ │ │八一○七九九四○號之SIM卡 │
│ │ │ │ │ │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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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年11 │花蓮縣│簡瑋慶│1,000 │甲基安│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9日晚│花蓮市│ │元 │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販賣│
│ │上7時53 │○○○│ │ │0.3公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某水│ │ │克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果攤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 │ │ │ │ │門號○○○○○○○○○○號│
│ │ │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
│ │ │ │ │ │ │七五九七○九二五號之SIM卡 │
│ │ │ │ │ │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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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年12 │花蓮縣│陳峰益│3,400 │甲基安│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2日下│花蓮市│、簡瑋│元 │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未扣│
│ │午4時21 │○○○│慶 │ │0.6公 │案門號○○○○○○○○○○│
│ │分許 │餐廳附│ │ │克 │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近被告│ │ │ │九二五○一九六二九號之SIM │
│ │ │之居所│ │ │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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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甲○○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 │ 姓名及電話 │ 通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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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A:喂(台語)! │
│ │晨4時2分56秒 │ 0000000000 │B:喂!抱歉抱歉!要過去嗎? │
│ │ │B:甲○○ │A:你誰? │
│ │ │ 0000000000 │B:小董啊 │
│ │ │ │A:好啊 │
│ │ │ │B:好 │
│ ├───────┼─────────┼──────────────┤
│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A:喂(台語)! │
│ │晨4時5分00秒 │ 0000000000 │B:喂,你有沒有交通工具? │
│ │ │B:甲○○ │A:交通工具,有啊! │
│ │ │ 0000000000 │B:你可以來譚眼科這邊嗎? │
│ │ │ │A:好啊!好啊! │
│ │ │ │B:好,我在這裡等你。 │
│ │ │ │A:好。 │
│ ├───────┼─────────┼──────────────┤
│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A:董哥我到了。 │
│ │晨4時30分09秒 │ 0000000000 │ │
│ │ │B:甲○○ │ │
│ │ │ 0000000000 │ │
│ ├───────┼─────────┼──────────────┤
│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B:喂(台語)! │
│ │晨4時42分01秒 │ 0000000000 │A:慶啊!你在家喔? │
│ │ │B:簡瑋慶 │B:嘿啊! │
│ │ │ 0000000000 │A:還是我先過去找你? │
│ │ │ │B:我那個在家裡。 │
│ │ │ │A:我知道啊,我去載你啊,我 │
│ │ │ │ 早上要上班會很累,幫忙一 │
│ │ │ │ 下,我載你去我家,好嗎? │
│ │ │ │B:好啦! │
│ │ │ │A:我了!你要接電話喔! │
│ │ │ │B:好啦! │
│ │ │ │A:麻煩你帶那個一下。 │
│ │ │ │B:好啦! │
│ ├───────┼─────────┼──────────────┤
│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B:喂(台語)! │
│ │晨4時46分14秒 │ 0000000000 │A:喂!抱歉!抱歉! │
│ │ │B:甲○○ │B:你現在在哪裡? │
│ │ │ 0000000000 │A:我已經到了,到很久了,打 │
│ │ │ │ 很多通,我馬上到,我現在 │
│ │ │ │ 在全家。 │
│ │ │ │B:喔!我在富堡這裡! │
│ │ │ │A:你在哪裡? │
│ │ │ │B:富堡這裡! │
│ │ │ │A:什麼堡? │
│ │ │ │B:富堡汽車旅館這裡! │
│ │ │ │A:你說...... │
│ │ │ │B:沒關係啦,你到譚眼科等我 │
│ │ │ │ 就好了! │
│ │ │ │A:譚眼科喔? │
│ │ │ │B:嘿! │
│ │ │ │A:好,我在譚眼科樓下。 │
│ ├───────┼─────────┼──────────────┤
│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A:喂(台語)! │
│ │晨4時57分38秒 │ 0000000000 │B:你不是說要來? │
│ │ │B:簡瑋慶 │A:嘿啊、我騎摩特車啊! │
│ │ │ 0000000000 │B:你到了沒? │
│ │ │ │A:還沒啊!我馬上到。 │
│ │ │ │B:好、好。 │
│ ├───────┼─────────┼──────────────┤
│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B:喂(台語)! │
│ │晨4時58分06秒 │ 0000000000 │A:你說你在富堡喔? │
│ │ │B:甲○○ │B:譚眼科、譚眼科。 │
│ │ │ 0000000000 │A:喔!譚眼科,我現在在這裡 │
│ │ │ │ 。 │
│ │ │ │B:你走去洗衣店。 │
│ │ │ │A:我現在在洗衣這邊了。 │
│ │ │ │B:好,我到了。 │
│ ├───────┼─────────┼──────────────┤
│ │100年11月3日凌│A:陳峰益 │B:喂(台語)! │
│ │晨5時52分17秒 │ 0000000000 │A:喂!慶啊!我沒過去了,我 │
│ │ │B:簡瑋慶 │ 有等到他了。我上班來不及 │
│ │ │ 0000000000 │ 。 │
│ │ │ │B:你早點說嘛,我等到現在。 │
│ │ │ │A:抱歉、因為我要騎到你家, │
│ │ │ │ 他打電話給我說他到了。 │
│ │ │ │B:好啦! │
│ │ │ │A:抱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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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11月7日 │A:陳峰益 │A:喂(台語)! │
│ │晚上9時9分10秒│ 0000000000 │B:喂、我小董。 │
│ │ │B:甲○○ │A:喔、阿兄5號我就打給你了,│
│ │ │ 0000000000 │ 你都沒接,後來我就不知道 │
│ │ │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現在在自強路,我現在回 │
│ │ │ │ 家再打給你。 │
│ │ │ │B:好。 │
│ │ │ │A:好。 │
│ ├───────┼─────────┼──────────────┤
│ │100年11月7日 │A:陳峰益 │A:喂(台語)! │
│ │晚上9時14分12 │ 0000000000 │B:喂。 │
│ │秒 │B:甲○○ │A:我到家了。 │
│ │ │ 0000000000 │B:好。 │
│ │ │ │A:好。 │
│ ├───────┼─────────┼──────────────┤
│ │100年11月7日 │A:陳峰益 │A:喂(台語)! │
│ │晚上9時33分11 │ 0000000000 │B:我們在樓下了(某女接聽) │
│ │秒 │B:甲○○ │ 。 │
│ │ │ 0000000000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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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B:喂(台語)! │
│ │下午2時51分28 │ 0000000000 │A:你找得到啊富嗎(即小董) │
│ │秒 │B:李財旺 │ ? │
│ │ │ 0000-000000 │B:不知道ㄟ。 │
│ │ │ │A:啥? │
│ │ │ │B:我不知道啊。 │
│ │ │ │A:啊,他剛才不是有回你的電 │
│ │ │ │ 話? │
│ │ │ │B:剛才啊,啊後來都沒有回了 │
│ │ │ │ 啊,可能又沒有了吧! │
│ │ │ │A:喔,那等下我問啊政看看。 │
│ │ │ │B:問他少年啊,說都沒有了。 │
│ │ │ │A:喔,這樣喔。 │
│ │ │ │B:嘿。 │
│ │ │ │A:好啦,我問阿政看看。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B:喂(台語)! │
! │下午5時44分01 │ 0000000000 │A:怎樣? │
│ │秒 │B:徐福鐘 │B:你怎樣? │
│ │ │ 0000000000 │A:沒有啦,我剛要回去而已。 │
│ │ │ │B:喔,現在才要回去喔? │
│ │ │ │A:嘿!要幫你問嗎? │
│ │ │ │B:啥? │
│ │ │ │A:要幫你問嗎? │
│ │ │ │B:我有問他,他說現在在處理 │
│ │ │ │ 啦,處理好打給我。 │
│ │ │ │A:好。 │
│ │ │ │B:好。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A:喂(台語)! │
│ │下午6時33分49 │ 0000000000 │B:喂!那個旺仔怎麼處理這麼 │
│ │秒 │B:徐福鐘 │ 久?你有辦法先處理嗎? │
│ │ │ 0000000000 │A:你拿錢給他了嗎? │
│ │ │ │B:還沒有啊,錢在我身上啊, │
│ │ │ │ 我打電話給他,他說還在處 │
│ │ │ │ 理啊。 │
│ │ │ │A:喔,沒關係啦,你再等看看 │
│ │ │ │ 啦。 │
│ │ │ │B:好、好。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A:喂(台語)! │
│ │晚上7時34分01 │ 0000000000 │B:啊!你沒去旺仔那邊去看一 │
│ │秒 │B:徐福鐘 │ 下,怎麼都沒消息這樣? │
│ │ │ 0000000000 │A:沒有啦,我聽說今天都不好 │
│ │ │ │ 處理這樣。 │
│ │ │ │B:喔。 │
│ │ │ │A:等下我幫你問一下,還是怎 │
│ │ │ │ 樣? │
│ │ │ │B:你問好看怎樣,如果順的話 │
│ │ │ │ ,拿過來我這邊,我們一起 │
│ │ │ │ 那個啊。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好嗎? │
│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B:喂(台語)! │
│ │晚上7時35分02 │ 0000000000 │A:喂!董仔喔? │
│ │秒 │B:甲○○ │B:嘿! │
│ │ │ 0000000000 │A:我找你一下啦! │
│ │ │ │B:啥? │
│ │ │ │A:我找你一下,嘿啊! │
│ │ │ │B:好啊! │
│ │ │ │A:啊!要怎麼找你? │
│ │ │ │B:市八。 │
│ │ │ │A:啥? │
│ │ │ │B:市八啦! │
│ │ │ │A:市八市場喔? │
│ │ │ │B:嘿! │
│ │ │ │A:我差不多10分鐘過去好嗎? │
│ │ │ │B:啥? │
│ │ │ │A:我10分鐘過去好嗎? │
│ │ │ │B:現在過來10分鐘喔? │
│ │ │ │A:嘿! │
│ │ │ │B:好啊! │
│ │ │ │A:好啊!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B:喂(台語)! │
│ │晚上7時36分01 │ 0000000000 │A:啊山喔? │
│ │秒 │B:徐福鐘 │B:嘿! │
│ │ │ 0000000000 │A:你過5分鐘後過來好嗎,我洗│
│ │ │ │ 個澡一下,啊你過來,我帶 │
│ │ │ │ 你過去。 │
│ │ │ │B:這樣喔?啊有沒有順?不要 │
│ │ │ │ 過去...... │
│ │ │ │A:有啦,我找別人啦!嘿啦! │
│ │ │ │B:喔!好啊!好啊!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B:喂(台語)! │
│ │晚上7時40分58 │ 0000000000 │A:你好了嗎? │
│ │秒 │B:徐福鐘 │B:我在7-11繳一下電費,再等 │
│ │ │ 0000000000 │ 一下。 │
│ │ │ │A:我在樓下等你喔? │
│ │ │ │B:好、好。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B:喂(台語)! │
│ │晚上7時53分05 │ 0000000000 │A:喂,你是說農會那條進去喔 │
│ │秒 │B:甲○○ │ ?7-11那條過去喔? │
│ │ │ 0000000000 │B:7-11那條。嘿!下來第一攤 │
│ │ │ │ 水果攤。 │
│ │ │ │A:嘿! │
│ │ │ │B:左轉到底再右轉,就看到我 │
│ │ │ │ 了。 │
│ │ │ │A:我差不多1分鐘到,好。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A:喂(台語)! │
│ │晚上9時11分20 │ 0000000000 │B:喂。 │
│ │秒 │B:陳峰益 │A:喂,你找我喔? │
│ │ │ 0000000000 │B:你沒有請我。 │
│ │ │ │A:啥? │
│ │ │ │B:你沒有請一下。 │
│ │ │ │A:我跟別人合資的。 │
│ │ │ │B:啊!好啦。 │
│ │ │ │A:改天啦!哼! │
│ │ │ │B:好啦。 │
│ ├───────┼─────────┼──────────────┤
│ │100年11月29日 │A:簡瑋慶 │B:喂(台語)! │
│ │晚上9時14分17 │ 0000000000 │A:他有打給你嗎? │
│ │秒 │B:徐福鐘 │B:誰? │
│ │ │ 0000000000 │A:小益啊。 │
│ │ │ │B:沒有啊,他有打給你喔? │
│ │ │ │A:他有打給我啊,幹。 │
│ │ │ │B:他說怎樣? │
│ │ │ │A:他打過來說叫我請啦,我說 │
│ │ │ │ 改天啦,改天啦。 │
│ │ │ │B:嘻!嘻!嘻! │
│ │ │ │A:這樣我不要玩喔。 │
│ │ │ │B:好。 │
│ │ │ │A:我先跟你說一下。 │
│ │ │ │B: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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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12月22日 │A:簡瑋慶 │B:喂!剛才打來怎麼都不講話 │
│ │下午3時56分16 │ 0000000000 │ (台語)。 │
│ │秒 │B:甲○○ │A:我聽都沒有聲音啊!我現在 │
│ │ │ 0000000000 │ 過去喔! │
│ │ │ │B:怎樣? │
│ │ │ │A:就是像昨天我不是有過去嗎 │
│ │ │ │ ? │
│ │ │ │B:你多久到這邊? │
│ │ │ │A:我給人家載,差不多10分鐘 │
│ │ │ │ 、15分鐘。 │
│ │ │ │B:你知道小潔的電話嗎? │
│ │ │ │A:我知道啊! │
│ │ │ │B:後面200號的那個? │
│ │ │ │A:對!對!我要看一下。 │
│ │ │ │B:你幫我看一下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