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上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丁○○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榮基
李秀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羅尹碩
被上訴人 臺中市私立頂尖幼兒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光棣
被上訴人 辜雅惠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
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丁○○、丙○○、戊○○並為聲明之擴張,本院於103
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丙○○、戊○○下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部分;㈡命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或甲○○給付丁○○超過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本息(原判決所命給付之利息部分減縮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算),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第一項㈠廢棄部分,①被上訴人庚○○及辛○○○○○○○○○應連帶(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或甲○○)給付丁○○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有被上訴人庚○○、辛○○○○○○○○○或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或
甲○○其中一人為給付,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②被上訴人庚○○及辛○○○○○○○○○應連帶(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或甲○○)給付丙○○、戊○○各新臺幣叄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有被上訴人庚○○、辛○○○○○○○○○或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或甲○○其中一人為給付,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③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或甲○○應再給付,或被上訴人庚○○、辛○○○○○○○○○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戊○○各新臺幣伍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有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或甲○○,或被上訴人庚○○或辛○○○○○○○○○其中一人為給付,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上開第一項㈡之廢棄部分,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丙○○、戊○○其餘之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甲○○其餘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丙○○、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甲○○,及被上訴人庚○○、辛○○○○○○○○○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①之給付部分,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被上訴人庚○○、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庚○○、辛○○○○○○○○○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分別以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②之給付部分,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戊○○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上訴人庚○○、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庚○○、辛○○○○○○○○○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分別以新臺幣叄拾萬元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③之給付部分,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戊○○各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甲○○,及被上訴人庚○○、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甲○○,及被上訴人庚○○、辛○○○○○○○○○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分別以新臺幣伍萬元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故,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丁○○、戊○○、丙○○等三人(即原審原告,下稱丁○○ 等三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將原訴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依上開說明,丁○○等三人仍得為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二、查本件丁○○等三人上訴請求金額部分,原主張請求被上訴 人辛○○○○○○○○○、己○○、庚○○等三人(下稱頂 尖幼兒園等三人)與乙○○、甲○○(下稱乙○○等二人) 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給付丁○○新臺幣(下同) 290萬5009元,給付戊○○、丙○○各70萬元及其利息(見 本院第㈠宗第二十八頁,該上訴聲明第二項漏載己○○), 後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擴張為請求頂尖幼稚園等三人應連帶 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等二人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 關係,給付丁○○311萬5366元本息,給付戊○○、丙○○ 各30萬元本息,另再請求被上訴人頂尖幼兒園等三人與乙○ ○、甲○○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給付丁○○290 萬5009元及其利息,給付戊○○、丙○○各70萬元及其利息 (見本院第㈡宗第一四0頁),應屬上訴聲明之擴張;又有 關利息部分,丁○○等三人於本院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準備程序時,將其訴之聲明中,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更 正為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算,並為乙○○等二人、頂尖 幼兒園等三人所同意(見本院卷第㈠宗第九十七頁),此部 分核為聲明之減縮,依上開規定,均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等三人主張:⑴戊○○、丙○○為 丁○○之父母,丁○○係九十五年三月九日生,為頂尖幼兒 園之大班學生,該班同學二十三人,由庚○○擔任導師,己 ○○則為該幼兒園之執行長,訴外人林○○(下稱林○○) 為丁○○同學,乙○○、甲○○則為林○○之父母。緣丁○ ○於一百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許,在頂尖幼兒園內, 當時為自由活動時間,庚○○指示丁○○與其餘同學可至教 室之美勞角落,利用美勞角落之器具(包含剪尖吸管、剪刀 、膠水等工具)自由進行美術勞作,丁○○乃聽從庚○○之 指示及同意後,方開始進行剪尖吸管之裝飾活動,嗣庚○○ 未注意維持教室安全及告誡同學應注意器物使用安全等事項 ,且在未有其他成年人在場看顧照護之情形下,竟擅自離開 教室長達十多分鐘,而丁○○在庚○○離開教室期間,檢視 吸管內有無雜物時,林○○在丁○○未及注意下,以手掌將 吸管大力拍入丁○○之右眼,造成丁○○右眼受有外傷性角
膜撕裂傷、外傷性白內障及無水晶體症(摘除水晶體)等之 重傷害。⑵庚○○違反保證人地位之注意義務,致丁○○受 有眼部重傷,顯有過失,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①庚○○為 頂尖幼兒園之班級導師,為從事教學業務之專業人員,對於 學校上課環境及學生安全維護等項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原則上應隨時於教室內注意學生之行為,並提醒學 生注意危險器物使用安全,若有離去,亦應請其他老師幫忙 看顧,對於任何會造成學生危險之環境、器物,當有採取必 要措施加以消除、提醒學生注意或減低該危險之義務,故庚 ○○對於丁○○有保證人地位之義務存在。惟從本件事發過 程可知,庚○○離開教室時,並未請其他老師負責看管,更 未就教室內對於學生生命、身體可能產生危險之器物告知學 生使用風險,而由學生任意使用,則庚○○對於學生因使用 危險器具而造成身體傷害之事實,當具有預見可能性,惟於 本件事故發生前,並未依上開注意義務而為任何防護措施之 行為,故對丁○○之受傷當具有過失。②丁○○為庚○○班 級之學生,庚○○係屬實際照顧丁○○之人,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福法)第五十一條(修法前舊法 第三十二條,下同)之規定,不得使其獨處,此乃因未滿六 歲之兒童思慮未週,社會經驗不足,不會正確判斷行為及物 品之危險性,故而週旁需隨時有謹慎小心之成年人加以看顧 ,隨時瞭解兒童之動向,以避免其自行發生危險或他人對其 為危險行為,此為庚○○依法應負之注意義務。另丁○○之 父母與頂尖幼兒園訂定有幼兒託護契約,庚○○受僱於頂尖 幼兒園,與頂尖幼兒園訂立有僱傭契約,故庚○○依照僱傭 契約,對於其所負責之班級學生於移交予其父母或其他適當 之人前,具有保護照顧及注意義務。③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有合理社會經驗之人均知悉眼睛為身體器官最脆弱之部位, 身旁周遭慣常使用之物,不論刀、筆、髮夾、吸管,甚至將 普通紙張捲成尖軸狀,如有不恰當之行為,均可能對於眼睛 造成傷害。丁○○於事發時年僅五歲,為無行為能力人,事 發時間為頂尖幼兒園之自由探索時間,丁○○於自由探索時 間取用吸管進行勞作裝飾活動,因所使用之吸管係屬剪尖之 狀況,如有不慎或因其他學童不小心擦撞,均可能造成吸管 剪尖部分戳入眼睛而造成傷害,此應為庚○○所得預見,且 依其年齡、能力、智識及教育程度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放任丁○○及其他學童獨自於教室內,造成丁○○ 因林○○以手掌將吸管大力拍入丁○○右眼之結果,而受有 上開重傷害,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顯然具有過 失至明。④丁○○留置頂尖幼兒園期間,庚○○本具有維護
學生安全之措施義務,且為最有能力防止意外發生且最接近 丁○○之人,更應基於保證人地位之義務,負擔應有之照護 及消除危險之責任。倘若庚○○於案發當時仍位於教室或請 其他老師負責看管,則對於丁○○取用尖銳之吸管進行勞作 活動時,甚至如其果有將吸管尖端靠近眼部之情形,自得以 為適當之提醒,而即時制止,則丁○○當不會受有眼部重傷 之結果。詎庚○○並未採取任何安全維護措施,因而導致丁 ○○受有傷害,顯見庚○○未於教室監督看管之不作為行為 與丁○○所受重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⑤庚○○除構成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項前段外,亦顯有違反兒福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丁○○等三人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第二項之規定為請求。⑶又己○○違反保證人地位之注 意義務,對於丁○○之受傷具有過失,且有相當因果關係: ①己○○為頂尖幼兒園之執行長,為從事教學業務之專業人 員,對於學校上課環境及學生安全維護等項目,本應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設立相關注意事項,告知學生及老 師校園內可能產生之危險及注意自身安全之必要,對於任何 會造成學生危險之環境、器物,當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消除 、提醒學生注意或減低該危險之義務,且應對其僱用之教師 為適當之管理及訓練,確保其等對於學生之活動善盡保護看 顧之義務。另己○○與丁○○之父母親訂定有幼兒託護契約 ,依約應對於丁○○於幼兒園之生活活動善盡保護照顧之義 務,以避免丁○○受有危險,故己○○依法及依契約對於丁 ○○均負有保護照顧之作為義務。惟從本件事發過程可知, 己○○並未事先訂立規則,規定若當班導師離開教室時,應 由其他老師負責看管,亦未就教室內對於學生生命、身體可 能產生危險之器物規定其使用規則,而由學生任意使用,則 己○○對於學生因使用危險器具而造成身體傷害之事實,當 具有預見可能性,且於本件事故發生前,並未依上開注意義 務而為任何防護措施之行為,而由庚○○放任僅五歲之丁○ ○於無保護照顧之狀況,顯見己○○對於幼兒園人員之訓練 及管理顯然具有過失,故己○○對丁○○之受傷當具有過失 。②丁○○留置頂尖幼兒園期間,己○○本具有維護學生安 全之義務,且為最有能力防止意外發生及最接近丁○○之人 ,故己○○更應基於保證人地位之義務,負擔應有之照護及 消除危險之責任。倘若己○○平日對其僱用之教師為上開訓 練告知,則庚○○當不至使丁○○單獨處於無適當教師照顧 看顧之狀況,則本件重傷事件亦不致發生。惟己○○並未採 取任何安全維護措施,因而導致丁○○受有傷害,則己○○ 之過失不作為行為與丁○○之受傷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③己○○除構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項前段外,亦顯有違 反兒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丁○○等三人 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二項之規定為請求。⑷再乙○○ 等二人為林○○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對於林○○之言行負有教導之義務,渠等應教導 林○○於學校不得有傷害及危險之行為,尤其眼睛為身體最 脆弱之器官,更加不得透過外力或外物對同學之眼部為侵害 或危險之行為,惟林○○仍因過失而不法傷害丁○○之身體 健康,顯見乙○○等二人對於林○○之教養有所疏懈而有過 失,且因渠等教養疏失造成丁○○受有重傷之結果,兩者間 具有因果關係。⑸復頂尖幼兒園對於在幼兒園上課的學生, 只要在幼兒園內,就必須給與一個完全安環境,此為幼兒園 應負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程度。庚○○為頂尖幼兒園之受僱人 ,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頂尖幼兒園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足見頂尖幼兒園等三人、乙○○等二人上開 所為顯已共同不法侵害丁○○之權利,自應對丁○○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請求己○○、庚○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 定,請求乙○○等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頂尖幼兒園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是頂尖幼兒園等三人、乙○○等二人應賠償丁○○等三 人損害項目如下:①醫療費用:⒈丁○○因頂尖幼兒園等三 人、乙○○等二人共同之過失不法行為,致遭受一目嚴重喪 失視力之重傷害結果,而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 國附醫)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函所示,丁○○尚需每二月 定期回診檢查,則以每次診療費480元計算,一年需2880元 ,至丁○○成年為止,需增加之診療費為2萬8285元。⒉依 中國附醫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示,因丁○○右眼目前視力僅為0.1,故接受角膜手 術係為嚐試使視力進步,是角膜移植手術並非毫無實益,且 丁○○目前僅為六歲兒童,隨著身體成長變化,自有需要依 照成長狀態移植角膜之必要,則角膜手術費用10萬元應屬丁 ○○必要之醫療費用,當得依法請求頂尖幼兒園等三人、乙 ○○等二人給付。⒊據上,丁○○因此重傷結果,扣除頂尖 幼兒園等三人、乙○○等二人已支付醫療費,仍需增加12萬 8285元之醫藥費支出。②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⒈丁○ ○因林○○之重傷害行為,造成右眼視力為0.1,最佳矯正 視力為0.2,且無恢復可能,減退程度為百分之八十,是丁
○○所遺存之傷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換算勞動 能力喪失比率,所減少之勞動能力為百分之三十八‧四五, 足堪認丁○○因本件意外事故受有重大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 。⒉丁○○雖仍就讀幼稚園,惟學業表現良好,足認得順利 取得大學畢業文憑,且於本件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狀況良 好,具有完全勞動能力,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於九 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發布之青年勞工就業概況調查結果,青年 就業初入職場所獲取之平均每月薪資,大學畢業生為2萬772 2元,故以此金額認定丁○○之平均月薪,亦屬合理。再依 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五 十四條規定,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則丁○○於本件意 外事故發生時為五歲,若於二十二歲大學畢業後開始就業, 算至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六十五歲,本得繼續工作之勞動年 數為四十三年,以丁○○所得預期之一般大學畢業生薪資每 月2萬7722元計,每年薪資收入為33萬2664元,因勞動能力 減損程度為百分之三十八‧四五,以每年勞動能力減損造成 之損害為12萬7909元,計算丁○○自滿二十二歲起至六十五 歲止所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損害為289萬2090元。③精神 慰撫金:⒈丁○○僅為五歲之兒童,受此傷害後,或因眼睛 時常性包紮繃帶,或因矯正視力落差過大而配戴矯正眼鏡, 時常受同學之取笑。又因視力不佳而時常無法精細地辨別中 國字細微的差異,乃至時常有書寫出錯別字之情形,故在學 習上需要花費比其他學童更多的專注力。尤其,丁○○正開 始學校之學習生涯,因視力之減損將造成其學習過程加倍辛 苦,且丁○○經此一重大傷害,時常感受到右眼無法視物之 疼痛及重大恐懼,甚至在遊戲的玩偶眼部劃上紅色色筆(代 表流血與疼痛),又為玩偶眼部敷以類似白色繃帶之物(代 表眼部受傷),是可想見右眼重傷對於其幼小的心靈帶來甚 為鉅大的創傷。未來,不論其在繼績求學、人際交往,甚至 尋找結婚對象,此一創傷都將對其造成極其負面之影響,也 都將使其未來的人生更為艱辛,故其右眼創傷對丁○○造成 之精神傷害不但鉅大並且久遠,丁○○請求300萬元之精神 慰藉金,係屬恰當。⒉丁○○於本件意外發生前,本為戊○ ○、丙○○仰賴終生之倚靠。然因頂尖幼兒園等三人、乙○ ○等二人之共同過失不法行為,侵害丁○○之身體、健康, 造成丁○○一目視力嚴重減損之重傷害,不僅嚴重減損勞動 能力,並可預見丁○○於人生各階段將平添諸多困難等巨大 變故。戊○○、丙○○眼看愛女丁○○遭此巨變,深為父母 所感受身心折磨之鉅,亦絕非外人所能想像,對於愛女受此 右眼重傷害而遭受之疼痛及治療過程,不但心疼不已,後續
對於女兒各階段學習,亦須投注更多的心力照顧,及較多的 時間教導陪伴,增添身心勞費,且因丁○○仍時常半夜驚醒 ,為防止丁○○心緒憂鬱低落,尚須不斷尋求相關身心診療 專業協助,尤其面對愛女以稚嫩童語詢問「眼睛什麼時候會 好」,而不知如何回答,更加心如刀割。戊○○、丙○○為 避免丁○○自卑沒有自信,需不斷予其鼓勵及輔導,且其等 對於丁○○日後可能面對眼部重傷對其人生造成之負面影響 ,亦擔心憂慮不已,終日為丁○○之身心障礙情況深感痛心 、惋惜與不捨,由此堪認戊○○、丙○○均同受有因頂尖幼 兒園等三人、乙○○等二人共同不法行為致侵害基於父母子 女之身分法益且極為嚴重深刻之精神上損害,且所受身心折 磨鉅大,故戊○○、丙○○各請求精神慰藉金100萬元。⑹ 至丁○○於案發當天使用之美術用品吸管,並無疏未注意之 情況,且該吸管亦係學校所提供,且戊○○、丙○○就翁嘉 以平日使用器物之教育指導也無任何疏失,並無頂尖幼兒園 等三人、乙○○等二人所指與有過失之情事等語。起訴聲明 求為判決:㈠頂尖幼兒園與己○○,或頂尖幼兒園與庚○○ ,或己○○與庚○○,或乙○○等二人應連帶給付丁○○60 2萬375元、戊○○100萬元、丙○○100萬元,及均自一百零 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如有一人為給付,其餘之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㈡訴訟費用由頂尖幼兒園等三人、乙○○等二人負擔。㈢ 丁○○等三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本院上訴聲 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丁○○等三人敗訴之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頂尖幼兒園等三人就原審判命乙○○等二 人連帶給付丁○○311萬5366元、給付戊○○及丙○○各30 萬元,及均自一0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應與乙○○等二連帶負賠償責任。另頂尖幼兒 園、庚○○與乙○○或甲○○應再連帶給付丁○○等三人29 0萬5009元、戊○○70萬元、丙○○70萬元,及均自一百零 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頂尖幼兒園等三人、乙○○等 二人負擔。㈣丁○○等三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乙○ ○等二人負擔(原審判決後,丁○○等三人及乙○○等二人 各就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等二人則以:⑴乙○○等二人為林 ○○之家長,渠等將子女交由學校進行教育,子女在校時間 即交由老師及園長為監督管理之責,且林○○平時在校表現 尚稱良好,乙○○等二人從無接獲學校老師通知或其他學生
家長投訴林○○有何不當之行為,足見乙○○等二人對林○ ○之監導並未疏懈。又事故發生當時係在學校,乙○○等二 人對於當時學校進行之活動及情況如何?丁○○會進行何種 活動?林○○是否會去拍打丁○○等等情事,均毫無所悉, 更無預見之可能性,縱使當時乙○○等二人在現場,加以相 當之督導,亦無法阻止事故之發生,仍不免發生損害,故本 件乙○○等二人應無過失之責。⑵頂尖幼兒園、庚○○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之理由:於一百年十一月三日意外傷害發生時 ,丁○○、林○○均係五歲幼兒,依兒福法第五十一條之規 定,實際照顧未滿六歲兒童者,不得使其獨處,是頂尖幼兒 園、己○○、庚○○,明顯違反兒福法之規定。又依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頂尖幼兒園並未 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對丁○○、林○○實施保護措 施,確保其安全。再有關幼兒教育、托育中心亦有消費者保 護法之適用,是故頂尖幼兒園應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無安全 或衛生上之危險。基上,頂尖幼兒園、己○○、庚○○,違 反上開兒福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消費者保護法,肇生六 歲以下需人照料之幼兒在幼兒園中,因老師平日未加強安全 輔導、在案發時未提供安全環境,無幼保服務人員在場,容 任二十三名幼童獨處,肇致丁○○、林○○在玩耍時發生嚴 重意外,是原審判決認頂尖幼兒園、己○○、庚○○無民事 損害賠償責任,忽略兒少保護之特別規範,所為法律適用, 顯有未臻適當。⑶又就本件幼兒遊戲受傷,兩造過失責任之 分析:①刑事部分認定乙○○等二人,及己○○、庚○○均 無過失責任,則原審判決認定乙○○等二人應負完全過失責 任,而對違反兒福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消費者保護法之 頂尖幼兒園等三人反認無侵權行為責任,自有失均衡。②丁 ○○不當以吸管插進一厚紙板內,透過吸管之小孔往外看, 而林○○遊戲時碰觸丁○○致受重度傷害,因雙方均屬六歲 以下之幼兒,顯無辨識能力;發生地點又在幼兒園,係由幼 兒園教師、幼保員、助理幼保員監督照顧中,並非乙○○等 二人實際執行監護照顧職責,是原審判決認乙○○等二人應 負照顧疏忽,容有未臻適當。③兩造就幼兒之遊戲,如監督 未盡照顧職責,均有過失情形,依過失相抵,原審判決認乙 ○○等二人應負完全過失責任,容有未臻適當,是原審判決 再認林○○係故意致丁○○成傷,就幼兒遊戲之過失行為, 誤認為有故意傷害犯行,顯忽略林○○係六歲以下幼兒,天 真無邪,無任何偏差行為,與丁○○係同學,何來故意致重 傷害之犯意?且眼睛為靈魂之窗,極為脆弱,應避免眼睛接 近尖銳物,以防傷害發生,父母、師長均應教導小孩正確遊
戲方法,丁○○未滿六歲,在幼兒園中,幼兒園之老師、幼 保員更應防止孩子玩危險遊戲,竟容任二十三名六歲以下幼 童獨處於無人照顧當中,原審判決認定乙○○等二人應負完 全過失責任,忽略幼兒遊戲者本身應注意安全,幼兒園應教 育幼兒安全遊戲,幼兒園老師、幼保員應照護幼兒免於遊戲 傷害,即因幼兒園未盡保護、照顧責任,故應由頂尖幼兒園 等三人負完全過失責任,始屬適當。⑷丁○○勞動力損失尚 待確認:依中國附醫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以院醫事字 第0000000000號函:「無法以百分比評估減少之勞動能力」 ,則丁○○未來醫療復原情況為何?是否眼角膜移植手術? 均待確認,原審認丁○○勞動損失之比例,因幼兒之發育、 手術有變化情況,有依法詳查必要。⑸丁○○等三人精神慰 撫金應屬過高:林○○不慎致丁○○受傷,乙○○等二人深 感遺憾,但衡諸丁○○對本案容有過失,且林○○亦因此案 深感愧疚,乙○○等二人於案發後亦積極與丁○○等三人表 示歉意及負責,但實因請求金額有出入而無法成立,再參兩 造相關學、經歷等相關情狀,乙○○等二人願盡適度補償責 任,但因能力不足以致雙方無法達成和解等語,資為抗辯。 於本院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乙○○等二人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請准駁回丁○○等三人在第一審 之訴。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丁○○等三人負擔。㈣如 受不利判決,乙○○等二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丁○○等三人負擔。
三、被上訴人頂尖幼兒園等三人則以:⑴庚○○並無過失,所為 與丁○○右眼受傷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①本件事發當日, 庚○○所任教之班級並無規劃美勞課程,且事發時點為放學 時間,依頂尖幼兒園之作息時間表,放學時間為學生自由探 索時間,而教室內部有規劃角落教學,如美勞角、語文角及 益智角,學生於放學時間可以在教室各個角落教學之位置自 由探索、活動,丁○○係在放學自由探索時間,自行前往美 勞角進行勞作活動,並未事先詢問庚○○,亦非經由庚○○ 指示後,丁○○始前往美勞角進行活動,庚○○無從預知丁 ○○會進行何種活動,故丁○○等三人主張庚○○明知剪吸 管有危險之情形,應注意此危險性云云,顯不足採。②丁○ ○係因拿美勞角之吸管插進厚紙板之洞裡,持吸管目視林○ ○,並呼叫林○○之名字,林○○因此過去拍打吸管,致丁 ○○受傷,可知丁○○之行為顯然超出吸管於美術勞作中一 般、合理之使用方式,而事發經過亦超乎一般合理想像,而 屬偶發性事件,故庚○○對本件事故顯無預見可能性。③庚
○○因依頂尖幼兒園規定,需記錄教室日誌,因而離開教室 前往辦公室拿取教室日誌,而教室至辦公室之路程僅需一、 二分鐘,且其會確認教室之環境是安全、無存在危險物品後 才離開,故庚○○係具有正當理由離開教室,且離開時間並 不長,丁○○等三人主張庚○○離開教室長達十多分鐘云云 ,並非真實。④庚○○離開教室時,教室內尚有十幾位學生 ,並未有讓丁○○獨處之情事,教室內亦無任何危險物品或 有危險狀況存在,而吸管係為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物,且屬常 見之美勞教材之一,其本質上並不具備對法益之侵害性,頂 尖幼兒園內之美勞教材與一般校園提供之美勞教材並無二致 ,尚無法逕以教室內存有吸管即認教室屬於危險場所。⑤退 而言之,事發當時教室內尚有約十幾位之學生,庚○○並無 能力對學生一一在旁緊盯,亦無法預知林○○會因為丁○○ 之叫喚,而舉起手拍打她,本件事故又係一瞬間之時間就發 生,縱使庚○○當時在場,亦無法阻止本件事故之發生,故 庚○○應無過失,是丁○○等三人主張庚○○具有保證人地 位,違背保證人地位之義務,與丁○○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 ,應不足採。⑵己○○並無過失,且所為與丁○○右眼受傷 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①己○○為頂尖幼兒園之負責人,對 於教師行為、教室環境雖負有監督、管理之義務,惟是否於 有學生在教室內,均須有老師在場看管、照顧,即有疑義。 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庚○○係有正當理由離開教室,且教室 至辦公室之路程僅需一、二分鐘,則庚○○並無違反幼兒園 之規範,己○○應已盡其監督之義務。②頂尖幼兒園教室內 設有美勞角、益智角、語文角等角落,美勞角落存放有膠水 、彩色筆等美勞素材,吸管亦為美勞素材之一,且本件案發 時間為放學時間,學生得於教室內自由探索,丁○○於放學 時間從事美勞活動係符合托兒所作息之常態活動;又從事美 勞教材為校園內正當之活動,吸管亦為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物 且屬常見之美勞教材之一,其本質上並不具備對於法益之侵 害性,頂尖幼兒園內之美勞教材與一般校園提供之美勞教材 並無二致,尚無法逕以幼兒園教室內存有吸管即認該教室屬 於危險性場所。③本件事故為一偶發事故,己○○對於丁○ ○會以超出一般、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吸管,並無預見之可 能性,己○○事實上並無可能對於此突發狀況事先訂立安全 規則,且本件事故發生係極短暫之瞬間,縱己○○事先訂立 規則,仍難以避免及阻止本件事故之發生,故己○○應無過 失責任,是丁○○等三人主張己○○具有保證人地位,違背 保證人地位之義務,與丁○○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不足 採。⑶有關丁○○等三人請求賠償之項目,頂尖幼兒園等三
人答辯如下:①醫療費用:丁○○尚未接受眼角膜移植手術 ,損害尚未發生,故不得請求眼角膜移植手術10萬元,且若 眼角膜移植手術視力狀況改善後,回診頻率是否仍須二至三 個月一次,亦有疑義,則丁○○等三人主張醫療費用12萬82 85元,應無理由。②減少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若眼角膜移植 手術視力改善後,眼力即為正常,自無捐害,故不得請求勞 動能力損害賠償。再⒈依中國附醫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 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可知丁○○之視力並非 毫無回復之可能,則丁○○勞動能力減損之程度即無法斷定 失能等級為第十一級,故丁○○以殘廢等級第十一級、減少 勞動能力百分之三十八‧四五請求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計 算之依據,應無理由。⒉丁○○目前仍就讀幼稚園,雖其學 業表現良好,但不足以證明丁○○定會取得大學文憑;縱取 得大學文憑,丁○○所得薪資是否會達於2萬7722元,亦有 疑義。⒊基上,丁○○等三人請求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 289萬2090元,應無理由。③精神慰撫金:按民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三項關於身分法益受侵害之規定,尚以「情節重大 」為要件,縱林○○有侵害戊○○、丙○○之身分法益,惟 是否已達到「情節重大」程度,渠等均未舉證說明,故戊○ ○、丙○○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應無理由。又縱認 丁○○等三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惟本件事故發生當 下,庚○○已及時將丁○○送醫治療,頂尖幼兒園等三人對 於丁○○遭受此傷害,均深表遺憾,亦有誠意為其分擔重擔 ,且頂尖幼兒園亦有支付部分之醫療費用12萬9517元,則頂 尖幼兒園等三人並非無賠償和解之意願,然因丁○○等三人 所要求之金額並非頂尖幼兒園等三人所得負荷,始無法與之 達成共識。⑷戊○○、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對於 丁○○之行為即負有教育、指導之義務,應於平時教導丁○ ○不得以不合一般、通常使用物品之方式使用生活周遭之物 品或工具等,避免眼睛接近尖銳物或作出可能造成危害自身 安全之行為。而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丁○○拿美勞角之吸管 插進厚紙板之洞裡,持吸管目視林○○,並呼叫林○○之名 字,丁○○之行為,顯然超出吸管於美術勞作中一般、合理 之使用方式,顯見戊○○、丙○○對於丁○○之教育、指導 確有疏失,未盡教養之義務,則戊○○、丙○○就本件事故 之發生應有過失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丁○○等三人負擔。㈢ 如受不利判決,頂尖幼兒園等三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 假執行。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丁○○(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生)為戊○○、丙○○之女 ,為頂尖幼兒園大班學生,該班同學二十三人,並由受僱於 頂尖幼兒園之庚○○擔任導師,己○○為該幼兒園之執行長 ,乙○○、甲○○等二人為林○○之父母,而林○○係為丁 ○○之同學。
㈡、頂尖幼兒園為合夥團體,己○○為其法定代理人,庚○○為 頂尖幼兒園之受僱人。
㈢、丁○○於一百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放學後,留在教室美勞 角,於當日下午四時十分許,丁○○將吸管插進一厚紙板內 ,透過吸管內之小孔往外看時,林○○用手將上開吸管拍入 丁○○之右眼,造成丁○○右眼受有外傷性角膜撕裂傷、外 傷性白內障及無水晶體症等傷害,而上開意外發生時,庚○ ○因離開教室並未在現場。
㈣、戊○○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乙○○、庚○○、己 ○○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 七月十三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六號為不起訴處分 ,經戊○○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一百零一年度上聲議字第 一六八七號駁回再議確定。嗣丁○○、戊○○乃對上開駁回 再議處分聲請交付審判,經原審法院刑事庭於一百零一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