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被 上訴人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苡莉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建字第10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發現事實尚有未臻明確,應再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3年3月20日
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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