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永鎮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永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永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4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