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寶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寶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寶倉前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吳 幸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