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4號
TCHM,103,聲,294,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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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鈺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102年度再字第3號),聲請解除
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受因渤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邀請 ,擬參與於馬來西亞舉辦之「國際金融暨網路多媒體建置雲 端事業考察會」,爰聲請賜准自103年3月8日至同月16日出 國參加會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 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 制處分之必要,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 予以斟酌決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原審以98年重訴字第2531號判處有期 徒刑2年8月,經聲請人上訴後,本院以101年上訴字第580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再審並以102年 度再字第3號受理在案,嗣聲請人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既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認為確保本件訴訟、證據調查 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刑罰執行,對聲請人為限制其出境、 出海之強制處分。聲請人固以前揭情詞為由,聲請准予解除 其出境、出海之處分,且聲請人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亦均能准時出庭應訊,尚無延誤之情形, 如予適當之保證金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確保其訴訟之 進行尚屬無妨。惟本案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3月 26日宣告,且本案聲請人所犯之罪係本院宣判後即行確定, 聲請人於此期間自應靜待宣判結果,以免招來規避刑罰之嫌 ;況,上開聲請人出境參加與會之事,僅因聲請人係屬渤海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會員,始被邀請到場參與該公司舉辦之 考察會,在時效上並無迫切,亦無不可替代性。是以,本院 考量上情後,認聲請人所請,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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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渤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