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佘高華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26日,102 年度訴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