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478號
TCHM,103,上訴,478,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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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佘高華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26日,102 年度訴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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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