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更(一)字,99年度,8號
TPHV,99,醫上更(一),8,2014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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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上更㈠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普國美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陳香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馮聖晏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
      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育正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第1 段中關於「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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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