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98年度,31號
TPHV,98,醫上,31,201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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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余秀惠
訴訟代理人 余安邦
      陳鄭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志峰
      劉正鴻
      黃秋姬
      林炎正
      蕭雋芳
      羅真萍
      王豐玲
      盧世超
      羅世慧
      陳坤南
      陳冰虹
      盛望徽
      張因
      李澤田
      温蕙菱
      王祈斐
      吳欣恆
      林孝哲
      丁賢偉
      巫淑燕
      魏秋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溫蕙菱」之記載,應更正為「温蕙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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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