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89號
TPHV,103,聲,89,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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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徐珮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姜禮銓姜璧宜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
第47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29年抗 字第179號及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 伊無資力繳納上訴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第 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 證據。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除窘於生活外,並須無 籌措款項之債信、能力者。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結果,聲請人除有薪資所得計420,063元 ,並有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星科技)、合作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股利所得,另有車牌號碼00 000-00汽車一輛、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40 股、微星科技股票1,620股、合作金庫股票4,530股、慧友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440股,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自難謂聲請人已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之訴訟費 用。按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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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