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03年度,18號
TPHV,103,再,18,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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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詹石順
      詹麗月
      詹麗雲
      詹麗祝(松島麗子)
      詹石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詹石輝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對於本院101年度上字第8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6萬5988元(計算式:2124平
方公尺×93401元/平方公尺×1/24〈請求移轉應有部分所有權〉
=0000000,元以下捨去,見本院卷第24頁、第31頁),應徵裁
判費12萬430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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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