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詹石順
詹麗月
詹麗雲
詹麗祝(松島麗子)
詹石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詹石輝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對於本院101年度上字第8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6萬5988元(計算式:2124平
方公尺×93401元/平方公尺×1/24〈請求移轉應有部分所有權〉
=0000000,元以下捨去,見本院卷第24頁、第31頁),應徵裁
判費12萬430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