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1794號
PCDM,90,聲,1794,200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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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贊賢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三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五二號被告葉贊賢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部分,業經該署以曾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得再行訴追而予以簽結在案。該案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淨重 0˙一公克,係第一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 禁物,揆諸首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核於 法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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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