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498號
TPHV,102,重上,498,201403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莊守智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楊明廣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慶發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攜同證人莊黃牡
丹、呂莊秀燕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