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 訴 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王筱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4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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