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1606號
TPHV,102,抗,1606,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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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06號
抗 告 人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
上列抗告人因與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2 年聲字第51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係指法官有使人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而言 。是當事人依上開規定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 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 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 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 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 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 36號、69年臺抗字第457 號判例要旨參照、同院90年度臺抗 字第39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 34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之。
二、本件抗告意略以: 審理原審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960 號返 還土地事件之法官,對於伊聲請就相對人起訴之訴訟標的之 價額,未調查實際之交易價值,亦未以書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僅於102 年5 月15日以裁定命相對人提出訟爭土地於訴 訟繫屬時之市場交易價值證明,並自行依法定費率計算裁判 費及補繳差額,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原裁定駁回伊之 聲請,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前揭所陳,均係指摘審理原審101年度重訴字 第960號返還土地事件之承審法官,就其聲請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之部分未予調查及以書面裁定,然查裁判費之繳納係屬 起訴合法要件,而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 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固有明文,然此係屬法官行使職 權、指揮訴訟程序進行之範疇,依上說明,尚難遽為認定法 官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該法官對於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 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在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



法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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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