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02年度,74號
TPHV,102,再,74,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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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74號
再審原告  邱聲明
      邱鏡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奇宏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384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7,460元,應徵裁判費2萬5,111元,再審原告僅繳1,000元,餘
2萬4,11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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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