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74號
再審原告 邱聲明
邱鏡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奇宏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384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7,460元,應徵裁判費2萬5,111元,再審原告僅繳1,000元,餘
2萬4,11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