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許嘉豪
被 上訴人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財貴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0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拓公司)自 民國(下同)100 年6 月14日起陸續向伊購買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貨物(下稱系爭貨物)。上訴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貨款 新臺幣(下同)48萬7,344 元明示願與大拓公司負連帶債務 人責任。另就附表二所示之貨款27萬8,025 元,亦與原審被 告許竹玫(下逕稱許竹玫)共同明示願與大拓公司負連帶債 務人清償責任。爰依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第1 項、第 273 條規定及系爭貨物之送貨單(下稱系爭送貨單),請求 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等情。並聲明: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76萬5,3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 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許竹玫給付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 敗訴,未據被上訴人上訴,已告確定,本院就該部分不另贅 述)。
㈡上訴人為大拓公司之監察人,系爭貨物均係上訴人代表大拓 公司所叫貨,且其既於出貨單上簽收系爭貨物,自已同意就 系爭貨物之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且上訴人於原審並未到場 或以書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96 條規 定,已不得再行爭執,上訴人於第二審始翻異其詞,所辯自 不足採。
㈢附表二所示貨物,雖非上訴人所簽收,惟其亦自認係其命其 女許竹玫所代簽,許竹玫即已代理上訴人明示同意就附表二 所示貨物之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上訴人自應就附表二貨物 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至附表一所示貨物,雖有部分非上訴
人所簽收,然亦係伊授權第三人所代為簽收,亦應負連帶給 付貨款之責。
㈣系爭送貨單上所載「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之擡頭( 即客戶欄)字句係伊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簽名前即已填寫 完畢,上訴人就此所辯,與事實不符,且未舉證證明,不足 採信。證人劉怡君之證述不實,亦不足採信。
二、上訴人則以:
伊於100 年6 月至101 年1 、2 月間係擔任大拓公司工地之 工頭,系爭貨物係大拓公司向被上訴人所購買,伊係經大拓 公司管理部副總經理劉怡君囑其就被上訴人所送至工地之貨 物簽收,始就附表一編號1、2、4-6、9、14、16之貨物簽收 ,並囑伊之女許竹玫就附表二所示貨物簽收,然僅係本於簽 收該等貨物之意而於送貨單上簽名,伊並未同意就系爭貨物 與大拓公司負連帶清償貨款之義務。系爭送貨單擡頭所載客 戶名稱並非伊所填載,更未同意等語置辯。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為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對許竹玫請求部分,業經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敗訴,未據被上訴人上訴,已告確定)。四、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大拓公司自100 年6 月至8 月間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 買賣價金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
㈡附表一編號1 、2 、4-6 、9 、14、16之貨物為上訴人所簽 收,附表二之貨物為上訴人之女即原審被告許竹玫所簽收。 ㈢許竹玫於82年6 月12日出生,簽收被上訴人公司之送貨單時 ,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㈣系爭送貨單上均印有:「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之文 字。
五、本件之爭點:
㈠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 規定及系爭送貨單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金額若干? 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 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 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②大拓公司自100 年6 月至8 月間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 ,買賣價金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 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堪認系爭貨物之買受人為大拓公 司,而非上訴人。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就系爭貨物之買 賣價金,除明示與大拓公司連帶負給付義務外,就系爭貨 物並不負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至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 人為大拓公司之監察人云云,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 ,然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核閱卷附大拓公司變更登記表( 見本院卷第41-42 頁),上訴人係於101 年11月1 日始因 原監察人解任補選為監察人,亦與證人即於100 年1 月至 101 年1 月間擔任大拓公司管理部副總經理之劉怡君於本 院所證稱:「我在大拓公司任職期間,上訴人並不是大拓 公司監察人」等情(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相符。是大拓 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貨物所訂買賣契約之際,上訴人 並非大拓公司之監察人至明,更無由據此認上訴人應就系 爭貨物之買賣價金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義務。被上訴人 就此所為主張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
③至系爭送貨單上均印有:「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 ,雖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上理由四所述,上訴人更自認 附表二所示貨物係其囑許竹玫所簽收(見本院卷第27頁) 。然是否可據為上訴人已明示同意就系爭貨物之買賣價金 ,與大拓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兩造則多所爭執。經查: ⑴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第一審法院 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或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 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 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 第1 款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 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就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 關係之抗辯,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102 年度 臺上字第1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 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固定有明文 。然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一人所為之爭執,效力既及於 全體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即不生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視同自認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54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固 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惟同條第1 項規定,係指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 示意見,法律上擬制其為自認而言,此與同法第279 條 第1項 所定自認,必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積 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有別,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亦不相 同,前者本無自認行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最高法 院71年臺上字第 3516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同法第196 條規定,應許當事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 追復爭執之陳述(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 意旨參照)。
⑵觀諸原審卷,上訴人於原審經合法通知固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然上訴人於原審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事 實,既無積極表示承認,即非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所定之自認,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本得於事實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被上訴人認上 訴人於原審已為自認,不得再為爭執云云,已不足採。 又被上訴人於原審將許竹玫列為共同被告,就附表二貨 物之買賣價金請求上訴人與許竹玫連帶負給付責任,則 就附表二貨物給付買賣價金部分,就非個人事由之抗辯 ,上訴人與許竹玫為類似必要共同被告,而有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之適用。查許竹玫於原審中既辯 稱因被上訴人將附表二所示貨物送至工地時,因上訴人 不在,而囑其代為簽收,其對送貨單之責任並不知情, 並無負連帶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等情(見原審卷第59頁 、第77頁反面),則許竹玫於原審就被上訴人所為其簽 收貨物即已同意負連帶給付買賣價金之主張,已非全未 爭執,且依其所辯係受上訴人所囑代為簽收附表二所示 貨物,則其所辯並不知簽收貨物即有同意就該貨物之價 金負連帶清償之責,似亦非僅屬其個人抗辯事由,且形 式上觀之亦屬有利於上訴人之陳述,原審審判長本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命許竹玫就其所辯再
予敘明及補充,以定其所辯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 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亦應對上訴人發生效力,原審審 判長就此未予闡明與法已屬有違,已難遽認許竹玫於原 審所辯之效力當然不及於上訴人,故上訴人於本院審理 中就附表二貨物買賣價金部分所為之陳述,是否非不得 認係就攻擊防禦方法所為之補充,已非無疑,且揆諸上 開規定,上訴人並非不得就此再為攻擊防禦。況被上訴 人據為證據及請求依據之系爭送貨單,就附表一、二貨 物送貨單之格式均屬相同,如不許上訴人就附表一貨物 買賣價金部分於本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亦顯失公平 。故本院認就上訴人於本院就其是否應就系爭貨物之買 賣價金,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一節,自得再予以 爭執,合先敘明。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所辯有違民事訴訟 法第196 條、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云云,尚不足採。 ⑶系爭送貨單上雖載有「客戶:大拓公司兼負責人丁日盛 及許嘉豪(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等字句, 而其中「大拓公司」、「丁日盛」、「許嘉豪」等文字 係手寫填載,其餘文字則係印刷文字,有送貨單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8-16頁、第19-27 頁)。上訴人否認該 手寫文字為其所書立,被上訴人亦自認該文字係其法定 代理人錢財貴所書寫等情(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是 上開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等字句並非上訴人所填寫,已 堪認定。
⑷附表一編號1 、2 、4-6 、9 、14、16之貨物為上訴人 所簽收,附表二編號之貨物為上訴人之女許竹玫所簽收 ,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述,且上訴人亦自認附 表二編號之貨品係其囑其女許竹玫所簽收(見本院卷第 27頁反面)。然參酌系爭送貨單,上開上訴人所自認由 其簽名或囑其女許竹玫所為簽名,均係於「客戶簽收」 欄內所為,依該送貨單整體呈現之格式觀之,上訴人或 其女許竹玫所為之簽名,當僅係表示簽收送貨單上所載 貨物之意,尚難認其等有同意由上訴人就該貨品之貨款 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意。
⑸參以證人即100 年1 月至101 年1 月間擔任大拓公司管 理部副總經理之劉怡君於本院證稱:「…100 年間大拓 公司有向被上訴人訂購材料,當時工地在南港中國信託 總部,工地負責人是石東賓,他也是大拓公司工務部經 理」、「被上訴人送貨到工地,應由石東賓負責簽收, 如果石東賓不在,則由石東賓指定工地人員簽收,簽收 的人不用負給付貨款的義務」、「上訴人是該工地工班
的工頭,曾經被上訴人送貨到工地時,我聯絡石東賓, 但石東賓不在工地現場,被上訴人要求請找在工地的人 簽收,因我只有上訴人電話,所以我就打電話給上訴人 ,請他代為簽收,但未請他負責給付簽收貨物之貨款」 、「大拓公司與被上訴人訂貨沒有訂立書面買賣契約」 等語(見本院卷第35-36 頁),亦難認大拓公司囑託上 訴人於工地現場代為簽收被上訴人所送貨物時,有命其 就貨款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意。又系爭貨物既為大拓公司 施作之工程所用材料,並非上訴人個人所用,且系爭貨 物亦非全為上訴人所代為簽收,則證人劉怡君依其職務 上所見聞之事實所為上開證述,自與常情相符。被上訴 人空言指稱證人劉怡君所為證述不實云云,自不足採。 ⑹綜上,上訴人雖於附表一編號1 、2 、4-6 、9 、14、 16所示貨物之送貨單上簽名,並囑其女許竹玫於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貨物之送貨單上簽名,然均僅係表示簽收貨 物之意,並非同意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貨款之意。況 附表一編號3 、7-8 、10-13 、15所示貨物並非上訴人 所簽收,更難單憑送貨單即認上訴人應就系爭貨物之貨 款與大拓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被上訴人就此所辯,與 事實不符,自難採信。
⑺至被上訴人另主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2 年北簡字第742 號確定判決已認定於送貨單上簽收 之人應負連帶給付貨款義務一節。然查,臺北地院上開 確定判決,與本件當事人並非完全相同,亦非本於同一 原因事實所為之請求,與本件並非同一事件,該判決所 為之認定對本院自不生拘束力。被上訴人就此所辯,於 法無據,亦不足採。
④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已明示同意就系爭貨物之貨 款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義務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自無從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送 貨單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貨物之貨款。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第1 項、第 273 條規定及系爭送貨單,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及遲延利息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系爭貨物之貨 款及遲延利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 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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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 期│ 品 名 │數 量│單價│金額 │簽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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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06.14 │⑴木補板 │260只 │ 12 │ 3,120 │許嘉豪│
│ │ ├──────────┼───┼──┼────┤ │
│ │ │⑵5/16x16cm 全拉桿 │200支 │ 16 │ 3,200 │ │
│ │ ├──────────┼───┼──┼────┤ │
│ │ │⑶55/16x180cm 全拉桿│200支 │ 18 │ 3,600 │ │
│ │ ├──────────┼───┼──┼────┤ │
│ │ │⑷1/2x180cm 全拉桿 │300支 │ 81 │ 24,300 │ │
│ │ ├──────────┼───┼──┼────┤ │
│ │ │⑸30x30cm 三角壓條 │210支 │ 50 │ 1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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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44,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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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06.15 │⑴1/2模板華司 │1000支│ 6 │ 6,000 │許嘉豪│
│ │ ├──────────┼───┼──┼────┤ │
│ │ │⑵5/16螺帽 │1000支│ 2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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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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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06.17 │⑴60 免折模 │ 140片│ 120│ 16,800 │陳志偉│
│ │ ├──────────┼───┼──┼────┤ │
│ │ │⑵木補板 │ 390支│ 12│ 4,680 │ │
├──┼─────┼──────────┼───┼──┼────┤ │
│小計│ │ │ │ │ 21,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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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06.18 │⑴插銷 │2500支│ 6│ 15,0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1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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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06.18 │⑴樑側固定器 │1765支│ 35│ 17,5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17,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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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06.19 │⑴30x30 三角壓條 │ 420支│ 50│ 21,0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2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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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06.20 │⑴不鏽鋼樑側固定器 │2000支│ 35│ 70,000 │陳志偉│
├──┼─────┼──────────┼───┼──┼────┤ │
│小計│ │ │ │ │ 7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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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06.22 │⑴插銷 │2500支│ 6│ 15,000 │陳志偉│
├──┼─────┼──────────┼───┼──┼────┤ │
│小計│ │ │ │ │ 1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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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06.23 │⑴模板華司 │1600只│ 6│ 9,600 │許嘉豪│
│ │ ├──────────┼───┼──┼────┤ │
│ │ │⑵插銷 │ 500只│ 6│ 3,000 │ │
│ │ ├──────────┼───┼──┼────┤ │
│ │ │⑶5/16 螺帽 │4000只│ 2│ 8,000 │ │
│ │ ├──────────┼───┼──┼────┤ │
│ │ │⑷5/16x70cm 全拉桿 │3000支│ 7│ 21,000 │ │
│ │ ├──────────┼───┼──┼────┤ │
│ │ │⑸5/16x130cm全拉桿 │ 500支│ 13│ 6,500 │ │
│ │ ├──────────┼───┼──┼────┤ │
│ │ │⑹5/16x150cm 全拉桿 │ 500支│ 15│ 7,500 │ │
│ │ ├──────────┼───┼──┼────┤ │
│ │ │⑺5/16x180cm 全拉桿 │ 500支│ 18│ 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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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64,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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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06.24 │⑴A級木補版 │ 962只│ 12│ 11,544 │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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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11,5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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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06.27 │⑴5/16x110cm 全拉桿 │1000支│ 11│ 11,000 │陳志偉│
│ │ ├──────────┼───┼──┼────┤ │
│ │ │⑵板模華司 │5000只│ 6│ 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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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4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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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06.28 │⑴30x30 三角壓條 │ 510支│ 50│ 25,500 │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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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2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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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06.29 │⑴不銹鋼樑側固定器 │3000只│ 35│105,000 │潘瑞宏│
│ │ ├──────────┼───┼──┼────┤ │
│ │ │⑵5/16螺帽 │4000只│ 2│ 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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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1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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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07.06 │⑴模板華司 │1500只│ 6│ 9,000 │許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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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 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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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07.09 │⑴15cm 鐵檔 │6000支│ 1│ 6,000 │郭義昇│
├──┼─────┼──────────┼───┼──┼────┤ │
│小計│ │ │ │ │ 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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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0.07.11 │⑴35cm 砂輪片 │ 25片│ 160│ 4,0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4,000 │ │
├──┼─────┴──────────┴───┴──┼────┼───┤
│總計│ │487,344 │ │
└──┴───────────────────────┴────┴───┘
附表二:
┌──┬─────┬──────────┬───┬──┬────┬────┐
│編號│日 期│ 品 名 │數 量│單價│金 額 │簽收人 │
├──┼─────┼──────────┼───┼──┼────┼────┤
│ 1 │100.07.09 │⑴模板華司 │2000片│ 6│ 12,000 │許竹玫 │
├──┤ ├──────────┼───┼──┼────┤ │
│小計│ │ │ │ │ 12,000 │ │
├──┼─────┼──────────┼───┼──┼────┼────┤
│ 2 │100.07.02 │⑴模板華司 │3000片│ 6│ 18,000 │郭義昇 │
│ │ ├──────────┼───┼──┼────┤許竹玫 │
│ │ │⑵30x30 三角壓條 │ 510支│ 50│ 25,500 │ │
├──┼─────┼──────────┼───┼──┼────┤ │
│小計│ │ │ │ │ 43,500 │ │
├──┼─────┼──────────┼───┼──┼────┼────┤
│ 3 │100.07.14 │⑴5/16 螺帽 │2000只│ 2│ 4,0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120cm 拉桿 │ 300支│ 12│ 3,600 │ │
│ │ ├──────────┼───┼──┼────┤ │
│ │ │⑶鐵釘1.5寸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⑷鐵釘3寸 │ 1箱│1250│ 1,250 │ │
│ │ ├──────────┼───┼──┼────┤ │
│ │ │⑸鋼釘1寸 │ 5盒│ 75│ 375 │ │
├──┼─────┼──────────┼───┼──┼────┤ │
│小計│ │ │ │ │ 12,675 │ │
├──┼─────┼──────────┼───┼──┼────┼────┤
│ 4 │100.08.17 │⑴模板華司 │ 200片│ 6│ 1,2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70cm 拉桿 │ 500支│ 7│ 3,500 │ │
│ │ ├──────────┼───┼──┼────┤ │
│ │ │⑶5/16x120cm 拉桿 │ 200支│ 12│ 2,400 │ │
│ │ ├──────────┼───┼──┼────┤ │
│ │ │⑷5/16x180cm 拉桿 │ 200只│ 18│ 3,600 │ │
├──┼─────┼──────────┼───┼──┼────┤ │
│小計│ │ │ │ │ 10,700 │ │
├──┼─────┼──────────┼───┼──┼────┼────┤
│ 5 │100.08.25 │⑴發泡劑 │ 24瓶│ 180│ 4,320 │許竹玫 │
├──┼─────┼──────────┼───┼──┼────┤ │
│小計│ │ │ │ │ 4,320 │ │
├──┼─────┼──────────┼───┼──┼────┼────┤
│ 6 │100.08.4 │30x30 三角壓條 │ 300支│ 50│ 15,000 │許竹玫 │
├──┼─────┼──────────┼───┼──┼────┤邱純源 │
│小計│ │ │ │ │ 15,000 │ │
├──┼─────┼──────────┼───┼──┼────┼────┤
│ 7 │100.08.05 │⑴5/16x70cm 拉桿 │ 150支│ 7│ 1,05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120cm 拉桿 │ 150支│ 12│ 1,800 │ │
│ │ ├──────────┼───┼──┼────┤ │
│ │ │⑶5/16x140cm 拉桿 │ 150支│ 14│ 2,100 │ │
│ │ ├──────────┼───┼──┼────┤ │
│ │ │⑷5/16x150cm 拉桿 │ 150支│ 15│ 2,250 │ │
├──┼─────┼──────────┼───┼──┼────┤ │
│小計│ │ │ │ │ 7,200 │ │
├──┼─────┼──────────┼───┼──┼────┼────┤
│ 8 │100.08.02 │⑴5/16x120cm 全拉桿 │ 200支│ 12│ 2,400 │許竹玫 │
│ │ ├──────────┼───┼──┼────┤ │
│ │ │⑵不銹鋼樑側固定器 │ 600支│ 35│ 2,100 │ │
│ │ ├──────────┼───┼──┼────┤ │
│ │ │⑶12x2.5 鐵釘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⑷13x2.5 鐵釘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⑸鐵檔 20cm │1000支│ 1.2│ 1,200 │ │
├──┼─────┼──────────┼───┼──┼────┤ │
│小計│ │ │ │ │ 31,500 │ │
├──┼─────┼──────────┼───┼──┼────┼────┤
│ 9 │100.08.13 │⑴5/16x70cm 拉桿 │ 500支│ 7│ 3,500 │許竹玫 │
├──┼─────┼──────────┼───┼──┼────┤ │
│小計│ │ │ │ │ 3,500 │ │
├──┼─────┼──────────┼───┼──┼────┼────┤
│ 10 │100.07.19 │⑴5/16x60cm 全拉桿 │ 500支│ 6│ 3,000 │許竹玫 │
├──┼─────┼──────────┼───┼──┼────┤ │
│ │ │ │ │ │ 3,000 │ │
├──┼─────┼──────────┼───┼──┼────┼────┤
│ 11 │100.07.27 │⑴5/16x200cm 全拉桿 │ 25支│ 20│ 500 │許竹玫 │
│ │ ├──────────┼───┼──┼────┤ │
│ │ │⑵A級木補板 │ 520支│ 12│ 6,240 │ │
├──┼─────┼──────────┼───┼──┼────┤ │
│小計│ │ │ │ │ 6,740 │ │
├──┼─────┼──────────┼───┼──┼────┼────┤
│ 12 │100.07.26 │⑴5/16x60cm 拉桿 │1000支│ 6│ 6,0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70cm 拉桿 │1000支│ 7│ 7,000 │ │
│ │ ├──────────┼───┼──┼────┤ │
│ │ │⑶2寸鐵釘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⑷1.75鋼釘 │ 10盒│ 150│ 1,500 │ │
│ │ ├──────────┼───┼──┼────┤ │
│ │ │⑸25cm鐵檔 │2000支│ 1.5│ 3,000 │ │
│ │ ├──────────┼───┼──┼────┤ │
│ │ │⑹5/16螺帽 │2000只│ 2│ 4,000 │ │
├──┼─────┼──────────┼───┼──┼────┤ │
│小計│ │ │ │ │ 24,950 │ │
├──┼─────┼──────────┼───┼──┼────┼────┤
│ 13 │100.07.18 │⑴5/16x120cm 全拉桿 │ 100支│ 20│ 2,000 │許竹玫 │
│ │ ├──────────┼───┼──┼────┤ │
│ │ │⑵螺帽 │4000支│ 2│ 8,000 │ │
│ │ ├──────────┼───┼──┼────┤ │
│ │ │⑶插銷 │3000支│ 6│ 18,000 │ │
│ │ ├──────────┼───┼──┼────┤ │
│ │ │⑷A級木補板 │ 390只│ 12│ 4,680 │ │
├──┼─────┼──────────┼───┼──┼────┤ │
│小計│ │ │ │ │ 32,680 │ │
├──┼─────┼──────────┼───┼──┼────┼────┤
│ 14 │100.07.21 │⑴5/16螺帽 │6000只│ 2│ 12,000 │許竹玫 │
│ │ ├──────────┼───┼──┼────┤ │
│ │ │⑵A級木補板 │ 260片│ 12│ 3,120 │ │
├──┼─────┼──────────┼───┼──┼────┤ │
│小計│ │ │ │ │ 15,120 │ │
├──┼─────┼──────────┼───┼──┼────┼────┤
│ 15 │ │⑴5/16x60cm 全拉桿 │ 500支│ 6│ 3,0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70cm 全拉桿 │ 500支│ 7│ 3,500 │ │
│ │ ├──────────┼───┼──┼────┤ │
│ │ │⑶15cm鐵檔 │2000支│ 1│ 2,000 │ │
├──┼─────┼──────────┼───┼──┼────┤ │
│小計│ │ │ │ │ 8,500 │ │
├──┼─────┼──────────┼───┼──┼────┼────┤
│ 16 │100.07.16 │⑴5/16x70cm 拉桿 │1000支│ 7│ 7,000 │許竹玫 │
│ │ ├──────────┼───┼──┼────┤ │
│ │ │⑵鋼管插銷 │1800支│ 6│ 10,800 │ │
│ │ ├──────────┼───┼──┼────┤ │
│ │ │⑶25m鐵檔 │ 500支│ 1.5│ 750 │ │
├──┼─────┼──────────┼───┼──┼────┤ │
│小計│ │ │ │ │ 18,550 │ │
├──┼─────┼──────────┼───┼──┼────┼────┤
│ 17 │100.07.20 │⑴5/16x160cm 拉桿 │ 100支│ 16│ 1,6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120cm 拉桿 │ 500支│ 12│ 6,000 │ │
│ │ ├──────────┼───┼──┼────┤ │
│ │ │⑶模板華司 │2500片│ 6│ 15,000 │ │
│ │ ├──────────┼───┼──┼────┤ │
│ │ │⑷1.5寸鐵釘 │ 3盒│1150│ 3,450 │ │
│ │ ├──────────┼───┼──┼────┤ │
│ │ │⑸5/16x300cm 拉桿 │ 50支│ 30│ 1,500 │ │
│ │ ├──────────┼───┼──┼────┤ │
│ │ │⑹2寸鋼釘 │ 3盒 │ 180│ 540 │ │
├──┼─────┼──────────┼───┼──┼────┤ │
│小計│ │ │ │ │ 28,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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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78,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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