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53號上 訴 人 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葆森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訴訟代理人 李明梅 林詮勝律師 曾彥峯律師被 上訴 人 丁龍彥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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